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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9-24 06:02:13
家庭农场的学术论争梳理近期关于家庭农场的研究文献, 从家庭农场的内涵与特征、发展路径和实践情况三个方面进行综述, 结果表明:家庭农场具有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四个特征。现阶段, 家庭农场面临着农地流转缺乏市场化体系和机制的障碍。现有研究文献存在理论系统性不足、缺乏对家庭农场内部差异化的关注、缺少实证性研究等缺陷。
家庭农场的提法由来已久, 且多个地区早在之前就有了丰富的家庭农场发展实践。 2008 年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第一次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之一提出。 随后,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到家庭农场, 这在学术界及实践工作中掀起了一股对家庭农场的讨论热潮。 从2013 年初至今, 全国各地的媒体、学术报刊、网站等刊出的关于家庭农场的文章及报道迅速增加, 这其中既包括理论方面的探讨, 也有来自实践层面的经验与反思。 这里对国内近年来家庭农场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 从整体上总结与评述有关家庭农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
我国农村经营体制与形式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出现过两类有区别的家庭农场。 一类家庭农场出现在20 世纪80年代, 是农垦企业为了解决职工吃企业 “大锅饭”的问题, 遵循农业生产适于家庭经营的特点与规律, 调动职工生产经营积极性的重要改革 (贾大明, 1999) 。 另一类家庭农场是20 世纪末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探索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产物。 2008 年, 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第一次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之一提出。 随后, 2013 年中央 “一号文件”再次提到家庭农场, 指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学者们对家庭农场的内涵与特征给出了自己的解读。
在官方正式提出家庭农场之前, 已有学者给出家庭农场的定义。 在这一阶段, 学者对于家庭农场的内涵的理解主要集中在基于农地流转的规模化和市场化经营。 顾建洲 (1995) 将家庭农场视为农业由自给经济形态向市场经济形态过渡的一种主要形式, 它通过合理承包和利用农业生产要素进行生产。 胡书东 (1996) 认为, 家庭农场是农地规模经营的又一种形式, 社区集体把农地使用权从分散的农户手里集聚起来, 然后承包给种田大户, 这是农地向种田大户集中的最重要途径。 黎东升、曾令香则指出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 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1]
2013 年 “一号文件”出台后, 学术界对家庭农场定义的解读变得更加具体与丰富。 高强等认为,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 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 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2]这一解读突出了家庭农场的现代化经营特征。 高帆、张文景认为, 家庭农场本质上是介于单个农户和农业企业两者之间的中间型经营组织方式[3], 徐会苹对家庭农场的定义也同样突出了其与企业化生产的差别, 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自己经营 (而非雇佣劳动工人经营) 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有一定规模、一定土地面积和一定技术含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从经济利润的角度, 黄新建等认为, 家庭农场应当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 以适度规模经营为目标, 以高效的劳动生产率从事农产品的商品化生产活动, 获取与农户从事非农产业收入相当甚至略高的经济利润的经济单位。[5]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农业经营主体, 有着自身的特征, 与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等主体不尽相同。 农业部对家庭农场作出界定, 必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 二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三是以农业收入为主;四是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原则上, 不符合以上几点的不被认为是家庭农场。 农村户籍是政府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之一, 其他三项则是家庭农场的经营性特征。
劳动力方面, 家庭农场以自有劳动为主, 依靠家庭劳动力就能够基本完善经营管理[6], 不雇佣或很少雇佣家庭成员之外的劳动力。[7]家庭农场可能会基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周期性, 在特定环节部分地雇佣家庭成员之外的劳动力, 但相对于农业经营的产业链和全过程而言, 这种“雇佣”关系具有短期性和补充性。[8]劳动力的家庭性这一特征是家庭农场区别于以雇工为主要劳动力的工商资本农业企业的主要特征之一。
收入方面, 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全部或主要收入来源[9], 该收人既是家庭成员参与生产所耗费劳动的“工资报酬”, 也是“利润报酬”。[10]
经营规模方面, 家庭农场区别于普通农户的主要特征就是规模经营。 其规模下限是足以获得满足家庭成员消费的收入所达到的规模其上限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 家庭成员所能经营的最大规模。[11]在现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背景下, 农户自由土地规模较小, 因此, 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必须通过农地经营权的流转来实现。
此外, 家庭农场为了满足新时期农业生产经营需求, 还具有一些时代性的特征。 家庭农场具有市场性, 以市场为导向, 以市场交换为目的, 进行商业化的商品生产, 而非满足自身需求。[12]家庭农场与新型农民和企业化管理紧密相连, 家庭农场是新型职业农民的载体[13], 经营家庭农场的农民不仅是农业生产者, 更是趋向专业化的经营管理者。 高帆、张文景还从资本的角度分析认为, 家庭农场所需资本的首要或主要来源就是家庭内部, 是自身经营收益或利润的资本化, 只有在内部资本难以满足需要的时候才会考虑外部融资。[14]
以上诸多特征, 将家庭农场与普通农户和农业企业相区分, 但对于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之间的差异并没有明显地指出。 更重要的是, 现有文献中对家庭农场定义与特征的阐述, 多是基于政策的引导和总体上概括性的分析, 基于对家庭农场实践深入细致调研后理解并不多。 对于家庭农场的研究, 需要更多深入实践的研究, 去理解不同类型、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的家庭农场的运行特征。
家庭农场的发展是我国当前农业规模化经营与农村发展改革的一种尝试。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的农业经营形式在现阶段农业发展中有相对优势, 同时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障碍。 家庭农场的发展没有既定的理论, 其发展路径需要在借鉴其他国家家庭农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 在实践中逐步探索。
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创造了我国以小农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 在过去三十年里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的改革与发展。 伴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 传统的、分散式的农业经营模式已经开始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进一步发展的需求。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 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 而以规模化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家庭农场则成为当前政府及学者们积极发展的农业经营新形式。
有学者利用间接定价理论框架分析后认为, 作为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 是各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各类劳动交易费用进行综合比较后, 选择不同的剩余权利赖以实现的最优组织结构的结果。[15]
一些学者认为, 家庭农场相较于其他农业经营形式有一定的优势。 与普通小农户生产相比, 家庭农场的稳定性和规模性更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运用, 更能促进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 也有利于农业文化传承。[16]与专业大户及合作社相比, 家庭农场既可以改善成为专业大户的门槛较高、承受风险过大, 以及日益增加的各种成本等问题, 也可以弥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难、组织凝聚力弱等不足。[17伍开群运用企业所有权理论分析指出了家庭农场的相对优势, 家庭农场可以利用合作社降低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产品销售市场的交易成本, 利用信用社降低资金借贷市场的交易成本, 其所具有的劳动激励与约束机制能够降低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成本, 而国家政策和制度的完善落实有利于降低家庭农场面临的土地市场交易成本。[18]
家庭农场最重要的环节就是通过农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 而农地流转在我国尚没有形成明确的政策和制度支持。 农地流转缺乏市场化体系和机制, 导致有些农民想转让土地却找不到买主, 有些人想多种地却不敢或不能多要地。[19]政府一系列惠农政策对种田收入的提高, 以及非农就业的不稳定性, 都影响了农地流转的供应。[20]此外, 农地流转价格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土地承包权转移中, 其使用权与过去20 年来在农地上的连续投资所形成物权相联系, 确认级差地租形态有难度[21];并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多在亲朋好友和街坊四邻之间进行, 熟人关系给砍价带来难度。[22]
此外, 家庭农场的发展还面临着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农场缺乏认定标准、社会服务不健全、农村人力资源匮乏、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低等障碍。[23,24]融资也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瓶颈, 还面临着农业生产自然灾害风险、农产品市场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等。[25]
我国当前的农地制度是基于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使得家庭农场并不是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较多的发达国家, 家庭农场都是其最主要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之一, 因此诸多学者研究分析了其他国家家庭农场的发展历程、 具体做法及经验教训, 期望能够有助于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 现有文献中, 学者关注的国家涵盖了美国、日本、法国、英国、俄罗斯、加拿大、荷兰、芬兰等, 其中美国、加拿大等农业大国为最主要的参考对象。
家庭农场是美国农业最基本的经济组织, 其特点是基于农地私人所有、经营规模化、生产专业化、组织多样化。[26]并且坚持政府对农业的高补贴政策, 补偿农民的市场损失和农作物歉收损失, 帮助农民克服市场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 保障农民收入。[27]在加拿大, 家庭农场的特点是通过协会等农民自律组织实现高度组织化, 农业生产者知识化水平高, 同时政府通过立法, 从制度上形成管理农业和保护农民根本权益的长效机制, 并全方位地为家庭农场提供科技服务, 包括专家、示范、项目、多媒体等多种方式。[28]除了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家庭农场, 也有学者关注建立在土地租赁基础上的家庭农场, 这一类型更加接近我国的家庭农场发展实践。 英国的家庭农场就是以土地租赁经营为基础, 土地流转与私有产权没有必然的联系, 通过土地租赁经营家庭农场照样可以得到快速发展。[29]日本的小型家庭农场的发展也是基于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通过租赁达到规模经营[30], 此外, 日本的农协系统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31]法国、德国的家庭农场发展也在政府支持力度、 前期土地整理、 高素质农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诸多良好的经验值得参考。[32,33]
诸多文献从国外家庭农场发展经验中对中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提出了建议和启示, 包括土地确权、发展中介组织、增强农场经营者综合素质、 提高机械化水平、 推进规模化和市场化经营、发展家庭农场自律组织、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政府在其中积极发挥引导和扶持作用, 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建立良好的政策环境等。 鉴于中国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农业经营与农地制度, 对其他国家家庭农场发展经验的借鉴还需结合中国的实践情况。
农地流转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础。 农地流转的初始, 是土地承包后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这些剩余劳动力逐步分化, 促进了农村的分工分业, 加快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步伐。 在这一过程中, 一部分农民由于长期在外, 无暇经营自己的承包田, 因此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 将自己的承包田转包他人, 土地逐渐转包到种田能手中。[34]
具体来看, 张晓丽指出了家庭农场通过农地流转进行规模化经营的几种途径: 第一, 转承包, 即把承包权在基层组织牵线搭桥、农户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农户之间进行有偿转让第二, 经营权卖断, 对于一些无意在经营农业生产的农户, 实行经营权卖断制。 第三, 农户联办, 这种途径类似于股份合作制企业, 即由几个农户将现有的承包地进行联合经营, 以求得规模化整合。[35]实际操作层面, 马佳、马莹在文中描述了上海松江区新浜镇发展粮食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中的农地流转方法, 村委会在征得全村农户同意后, 由农户委托村委会转包, 根据区政府关于土地流转受让方准入条件, 具有一定经营能力和经济条件的农户先交押金后接包土地。[36]张照新、赵海提出家庭农场在农地租赁方面可借助于农民合作社, 以避免面对分散农户的高昂交易成本, 或直接从农民土地合作社租入土地。[37]
实际上, 在2013 年一号文件鼓励发展家庭农场之前, 我国的部分地区已经有丰富的家庭农场实践, 部分学者也已经关注并研究实践中的家庭农场。 现有的基于家庭农场实践的文献主要关注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情况。 根据2013年农业部首次对全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开展的统计调查结果, 截至2012 年底, 全国30 个省 (区、 市) ( 不含) 共有家庭农场87.7 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170 万公顷, 平均经营规模达到13.35 公顷, 平均收入18.47 万元, 其中, 从事种植业的占到46.7%, 已被有关部门认定或注册的共有3.32 万个。
现有文献中对于上海和浙江两地的家庭农场关注较多, 这两个地区的家庭农场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较快。 上海家庭农场主要集中在松江区, 自2007 年政府启动发展至2012 年, 全区家庭农场已有1173 户, 经营面积0.892 万公顷占全区粮田面积的78.8%。[38]浙江省慈溪市共有3.33 公顷以上现代农场435 家, 其中66.67 公顷以上15 家, 33.33 公顷以上的37 家, 6.67 公顷以上362 家, 总经营面积超过0.67 万公顷2007 年全市现代农场实现产值4.6 亿元, 占全市农业总产值的12.3%。[39]
发展家庭农场的具体做法方面, 王东荣等 (2011) 介绍了上海的经验, 政府推动土地流转对经营者、经营面积和经营活动明确相关条件村委会进行公开透明招标, 并配套相关补贴和服务。 赵维清、边志瑾 (2012) 则从经营模式的角度对浙江省的家庭农场进行了分类, 认为从浙江省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看, 主要有五种类型即粮食生产模式、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模式、家庭农场+市场模式、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模式, 同时分析了各类经营模式的特点及其适用条件。 张乐柱等 (2012) 通过对温氏集团 “公司+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模式的分析, 认为该模式与“公司+农户”的模式相比, 化解了后者利益分配难题, 实现了龙头企业与农户间更紧密的联结机制, 创新了现代农业经营方式。
部分学者通过实地调查总结了家庭农场的特点。 黄桂弟 (2010) 通过对上海松江区家庭农场的调查, 发现了松江家庭农场的一些特点:经营者以当地综合素质较强的农户为主; 平均经营期较短, 为1~2 年;平均规模为9.25 公顷, 且多为连片经营; 生产组织形式以当地农户家庭为主, 多为夫妻共同经营, 仅农忙时雇佣一位工人;经营收益分配最终由农户家庭获得。
当前, 中央及地方政府、媒体和学界, 都在高度关注家庭农场的发展, 将其视为我国农业经营改革的途径之一。 从已有文献可见, 众多学者已对家庭农场的特征、 发展路径等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和探索, 总体上持乐观的态度中欧体育登陆入口。 相关的分析建议也成为家庭农场发展实践中的理论指导。 但是现有研究仍存在诸多不足。
家庭农场作为较为新颖的农业经营主体形式, 近年来才收到学术界的关注, 现有研究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 概括性、 议论式的文章较多, 缺乏从系统的学科视角, 例如经济学、学、社会学, 对家庭农场的理论及实践研究。
我国国土辽阔, 尤其是受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与农业区位资源差异的影响, 不同区域家庭农场发展的实践及应遵循的路径必定存在多样性, 不同的经营类型, 如种植业、养殖业、综合性的家庭农场, 在规模化、经营战略、支持方式等方面也都存在显著差异。 现有研究较少关注差异性, 而这也是未来研究需要关注的。
由于家庭农场属于新的农业经营实践, 刚刚开始发展。 因此, 现阶段基于实证数据和案例的研究较为缺乏。 家庭农场的发展是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 来源于实践的经验和反思异常重要。 研究中除了政策层面, 应该重点关注作为家庭农场经营主体的农户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决策与变化。
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新家庭农场发展中的农地流转的影响因素分析” (批准号:2013M540973);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后研究课题“新时期下农地流转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政府、市场和社会的综合视角” (批准号:CIRS2013PD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