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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方式

更新时间:2024-06-09 06:35:10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新型农业经营方式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经营体系的必由之路,但这个过程要与城镇化、工业化发展水平和农业人口转移程度相适应,要与农业科技水平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要适应广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土地托管作为一种新的土地流转经营模式悄然出现。

  以封丘县亲耕田种植合作社为例,它是封丘县托管土地规模最大的,最多时达到20 000亩,其主要做法是:

  1.“一包产”给农户吃上“定心丸”。封丘县亲耕田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探索土地托管初期,农民普遍观望,态度不积极。合作社在对农户承诺小麦每亩最低产量不低于当地平均产量的情况下,流转200多亩地作为托管试点。通过对土地进行统一供种供肥供药,全程提供高质量农技农机服务,在当年全县赤霉病严重的情况下,托管田小麦最低产量达到了1 060斤/亩,而与此同时农民自耕地的小麦最高产量只有960斤/亩,强烈的对比极大地调动了当地农民土地托管的积极性。

  2.“三牵头”协助合作社搞托管。一是科技服务站牵头,亲耕田合作社在全县设立28个新农村科技服务站,每个服务站设一名负责人,协助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工作;二是村委会牵头,托管合作社与村委会合资购买农机,合作社负责提供技术、农资服务,村委会则负责农机服务;三是种粮大户、种粮能手牵头,以种粮能手为依托,以点带面,带动周边农户加入托管行列。

  3.“六统一”为农户量身定制托管服务。根据农户的不同需求,合作社提供了全托、半托两种土地托管服务。“全托”主要针对不愿种地又不想丢地的农民,由合作社统一供种、统一耕种、统一施肥、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并按照高于国家最低粮食保护价收购农民的粮食。“半托”主要针对种地劳动力少、技术不足的农民,合作社负责“耕、种、收”等主要作业环节,农户自己负责田间管理,甚至只负责浇地等简单业务员的点单式服务。

  1.实现农业增产。以封丘县亲耕田种植合作社为例,小麦良种亩产高达1 200斤左右,玉米良种亩产高达1 300斤左右,每亩能实现增产200斤以上,切实保障了粮食高产稳产。

  2.实现农民增收。一是农业收入增加,比如,亲耕田合作社在粮食收获后按照国家收粮最低保护价加0.05元~0.1元收购粮食,农民每亩直接增收300元~400元左右;二是非农收入增加,土地托管后,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二三产业,丰富了收入结构,实现了农民增收。

  3.促进农业转型。土地托管实现了从家庭生产到规模经营的转变,促进了农业产业化;托管后土地成方连片,机械化效率显著提高,据测算,农机耕种效率比以前提高50%~60%,收割效率比以前提高40%左右,土地的规模化、产业化、机械化生产助推农业转型、实现农业现代化。

  4.实现科技兴农。土地托管推广良种化、精量播种、配方施肥、科学除草、科学防治病虫害,将农业科技落到了实处,解决了多年科技兴农上热中喊下盼难落实问题。

  5.提高水电设施利用率。土地托管前,灌溉所需的水泵、电线、龙带,各家各户自购自用,利用率低。土地托管后,灌溉动用水泵数仅为以前的1/6,动用电线、龙带数不到以前的半数。水电设施利用率成倍提高。

  6.促进劳动力转移。土地托管后,在保障农民承包经营权主体权益不流转的前提下,解决了外出务工者的后顾之忧,农民可以“离乡不丢地,不种有收益”。解决了农民外出务工与家庭承包经营的矛盾,既保护了农民土地承包权利,又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推动了农村城市化进程。

  无论是把土地出租还是入股都可以认为是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让渡——前者让渡的是承包期,后者则让渡了部分经营权,这在事实上造成了农民失地。而土地托管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平衡了土地的商品属性和生活保障属性,既实现了规模经营和土地效益最大化,又消除了农户对长期流出土地的担忧,顺应了农民的恋地情结,维持农地对于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功能。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土地托管的对象都是位于城镇化、工业化水平较低地区的农民,这些地区的农民一方面不愿放弃转移就业带来的可观的工资性收入,另一方面务工经商的农民在城镇从业的不稳定性和未来前景的不确定性,让他们不敢轻易放弃土地这一保障,不愿把土地流转出去,于是出现了农闲时出外务工、农忙时返乡抢种抢收的现象,而土地托管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自己的地还是自己说了算。

  从调研中我们发现,各县土地流转非粮化倾向严重,非粮化比例最低的也超过了当地流转面积的50%,最高达到80%~90%。面对粮食种植投资大、利润低、周期长的特点,非粮化成为经营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但随着非粮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张必然影响当地的粮食产量,这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了粮食安全。但就目前土地托管的情形来看,托管后土地用于粮食种植的占绝大多数,再加上托管主体的良种化、科学管理,实现稳产增产就有了保障。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不断加快、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认知的不断深化,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小,土地托管终究会被土地出租、入股等流转形式所代替,比如,封丘县亲耕田合作社初期托管土地面积达20 000亩,到目前为止已减少到5 000亩,其余15 000亩全部以出租形式流转给了合作社,因为农民在土地托管后外出务工经商或就地转移从事二、三产业,实现了打工收入和土地收入“双丰收”,他们切实体会到了脱离土地的好处,自觉自愿地实现了从托管到出租、入股的转变。

  土地托管是土地流转形式的一种新探索,对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解决未来我们国家“谁来种地”、“怎样种地”两大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会产生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1.农民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往的流转形式中,农民有偿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经营主体,获得流转收益,而土地托管不同,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主体地位不变的前提下,需要农民向托管主体缴纳一定管理费用,通过托管主体的规模经营、良种推广、科学管理,达到农民增产增收的目的,而缴纳管理费正是农民无法接受的地方。

  2.托管主体存在资金瓶颈。在托管服务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特别是发展中、后期,随着托管规模的扩大,购买大型农机具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封丘县做过测算,1 000亩地从种到收的农机投入最少要60多万。但由于缺少抵押物,托管主体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取。融资难、难是影响土地托管加快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3.农业基础设施薄弱。一方面是农田水利设施配套不到位,原来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土地规模小,对土地平整度、道路等要求不高,农用机械都是小型化、家庭化,托管后土地成方连片中欧体育官方app下载,对土地平整度、道路、水利等要求高,加大了土地托管成本。另一方面是仓储和晒场等农业生产场地配套不到位,尤其是秋玉米的储存和晾晒问题是目前阻碍土地全托管的重要问题,也是土地流转经营主体面临的严峻问题。

  1.坚持农民自愿,在政府引导下开展土地托管。政府牵头、合作社与农民共同认真核算农业经营成本,制定区域性的土地托管管理费用标准,确保将农民成本降到最低,在充分尊重农愿的前提下,探索土地托管这一土地流转模式。

  2.依托托管主体,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重点培育几个托管主体提供“耕、种、收”等主要作业环节的社会化服务,尤其是对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这一方面提高了农机具利用率,增加了托管主体收入,另一方面也解决了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事情,降低了他们的经营风险,从而带动更多农户或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尤其是粮食种植,有利于扭转非粮化倾向,加快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步伐。

  3.加大政策扶持,提高托管主体抗风险能力。一方面要加大资金扶持。一是各级财政应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地托管的发展,对托管主体给予一定农机补贴;二是金融部门要积极创新适合合作社的金融产品,给予信贷支持,提供各种低息,解决合作社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一是整合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优先投入到土地规模经营地区,高标准建设水利、田间路渠等设施,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供基础保障;二是制定地方性农业基础设施用地标准,解决粮食的储存和晾晒问题。

  [1] 刘同山,孔祥智.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及其比较[J].现代管理科学,2013,(6).

  [2] 张艳霞,刘全清,张宏彦,孟昭峰.当前农村土地经营现状及托管的问题与对策[J].河北农业科学,2012,(16).

  河南作为传统农业大省,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城镇化的发展和扩大,必然带来农业用地和农业人口的缩减。如何在现代化过程中,既有效解决城镇化、工业化发展所需用地问题,又不影响农业生产和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笔者认为,作为农业大省的河南必须适时同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才能更好的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目前,无论是在河南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还是新型城镇化发展上,都有相关的研究成果,但是把二者结合起来研究的成果却相对缺乏。因而开展创新新型城镇化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模式是适时且必要的。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指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在既定的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强调对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合理组织的同时,通过适当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从而取得最佳综合效益的农业生产经营和组织形式”[1]。由此可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相对于传统的家庭分散经营方式而言的,是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的重要途径。而新型城镇化不仅仅指发展大城市,更侧重于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的发展。2014年3月16日,新华社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全面规划。其中新型城镇化强调的“新”,是指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着眼农民,涵盖农村,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在此意义上,如果离开了农村、农民和农业,就不可能实现新型城镇化。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城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重要契合点”[2]。河南省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不足,城乡差距较大的现象依然突出,如果农业转移人口继续向大城市转移,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的发展将会受到制约,所以有必要探索出一条符合省情的新型城镇化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结合的发展路径。因此,首先需要厘清二者的关系,探讨其理论依据和实践模式。

  新型城镇化强调城乡统筹、城乡一体,是包括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在内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的就地市民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党的十报告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3]。在现阶段,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河南而言,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时发展的关键环节就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近年来,城镇化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大都集中于“进城”路径上,然而,基于河南农业大省的基本省情和农民融入城市难等问题,客观上否决了“异地市民化”路径。通过发展新型城镇化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因地制宜发展农业现代化,推进农民“就地市民化”的重要途径,所以,新型城镇化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着内在的联系。“以新型城镇化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发展农业现代化,同时,以就地市民化促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的路径,不仅符合河南省的基本省情,而且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现实针对性。

  1.1 新型城镇化可有效减少对农业用地的侵占,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农业适度规模化生产和组织化经营“要通过新型城镇化建设,整合村庄、土地、人口、产业等要素,增强新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功能,着力破解保护耕地与保障城乡建设用地的问题,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4]。新型城镇化关注农村、农民和农业,注重城镇内涵发展。通过制定中小城市、小城镇以及新型农村社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发展规划,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户逐步分批落户中小城市、城镇或新型农村社区,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进程,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利用新型城镇化发展使房屋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实现集中和高效,并通过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及农地产权制度,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状,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目前,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伴随着新型城镇化的规划布局和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

  1.2 新型城镇化能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有利于提升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市场化水平 费孝通在对苏南的考察中发现,当地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发展,以“离土不离乡”的方式,一方面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另一方面又带动农村现代化,满足了农民的非农化需求。这与目前提倡的新型城镇化相类似,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条件,并且有助于劳动力职业分化及能力提升。一部分具有农业生产经验和能力的人逐步走向职业农民,而那些不适应农业生产的农民将退出,经过职业教育后从事服务于农业现代化的其他产业,实现离土不离乡。无论是留还是退,他们的职业身份更加明确,更加专业化。职业农民可以凭借自己的专长,借助城镇化发展节约的土地资源,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那些分离出去的人员,可以参与农产品的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工作,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发展和市场化水平。这些因素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同农业现代化生产结成了稳定的相互依赖关系,由此形成市场主导下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产业体系,并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而日趋完善。

  1.3 新型城镇化发展重视环境的整治与保护,可有效降低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新型城镇化内涵之一是生态宜居、和谐发展,所以比较注重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为了追求高速发展,而置生态环境于不顾的发展模式已被摒弃。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可从全局规划,设置住宅区、耕种区、放牧区,养殖区等,提高土地利用率,发展规模经营。同时,建设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建立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禁止垃圾随意丢弃和污水直接放入河流,以改善生态生活环境。这些有利于农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实现城乡统筹、城乡一体的发展模式。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推动新型城镇化内涵式发展的重要方式。在工业发展先天不足,农业经营效益不高的情况下,通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能够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推动农业转移人口的就地市民化。

  2.1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合理空间和其他资源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注重“适度”规模,借此整合并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有助于新型城镇化的规划和协调。发展规模经营,可进一步释放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新型城镇化发展提供人力资源。适度规模经营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集体经济的“否定之否定”,也是更高层次上的回归。在此过程中,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的出现,将助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同时,“退出”农业的农民,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不断推动农业向涉农产业延伸,最终促成现代农民和新型市民为主体的农工商一体化、城乡同步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化。

  2.2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新型城镇化发展提供经济支撑,有助于实现农村就地城镇化和农业人口的就地市民化“就地市民化”是由农业现代化引发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当地聚居、发展涉农产业等实现的市民化。目前,在河南现代化进程中,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是关系到河南城镇化水平的重要问题。“农业转移人口”不仅包括已经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民工群体,也包括伴随农业现代化发展而逐步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民群体。只有通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使农民从事农业的收入与外出打工的收入基本相当,才能促进农村就地城镇化,农村的优秀人才和农业投入资金等生产要素才会停止向城市单向流动。同时,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推进农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同时,促使当地农业转移人口从第一产业中分离出来,专职或兼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并不断深化对第二、第三产业的认知和理解,提升其专业化水平。这有助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生产、生活和思维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其实现就地市民化。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动“就地市民化”,有助于农业转移人口快速融入和适应市民生活方式。

  2.3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有效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同新型城镇化发展相互助力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在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农村金融、农业经营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综合生产力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深入的体制和制度创新[1]。土地政策、劳动力组织方式、农业产业化,以及配套服务体系都要相应建立并完善,这一系列围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变化,反过来,成为加速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因为城镇的形成得益于人口、产业在特定空间上的聚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通过聚集效应促进生产要素流动,涉农产业的集群化将会带来相应的生产要素的聚集,可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同时,为巩固和保障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持续发展,需要着重探索解决土地流出农民的养老保险、进城就业、就医和子女就学等实际困难的机制,也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有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四化”同步发展,提升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是河南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发展不平衡,对农业现代化及其对农村自身的城镇化发展认识不够深刻,过多强调工业化等力量的作用,未能就“农业”自身发展来解决问题。目前,河南省新型城镇化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总体水平不高,经营主体素质参差不齐,规模经营效益普遍偏低,经营缺乏有效法律保障,规模经营的融资渠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因此,需要在总体布局、合理引导、政策促动、服务体系完善等方面加大力度。

  3.1 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和规范化管理 创新农业规模经营相关体制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扶持、服务和管理职能。一是通过政策制定,完成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等方面的顶层设计,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城镇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实现由政府主导逐步向市场主导的变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作用,为农业现代化、就地市民化的各个环节提供保障。

  3.2 注重基础设施和相应配套服务体系的建立 一是加大金融扶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加强新型城镇化的基础设施。二是培育新型农业生产、加工、服务组织,在确保农业利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运行的组织模式。三是赋予农民土地、技术等财产权利,通过股份合作,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四是通过系统化、制度化职业教育体系建立,培育具有现代意识新型农民,提高农业转移人口适应现代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市民化生活的素质和能力,促进职业分化与提升。五是进一步完善村民(居民)自治制度,促使农民更加便捷的享受城镇化发展带来的休闲消费、文化娱乐等生活方式。

  3.3 成立新型城镇化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综合改革试验区,结合各地实际有序推进 把产业、规划、配套设施等有良好基础的地方作为试点区,确定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及实施方法。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或经营主体的现实条件,结合区域人地关系状况,产业发展状况及城镇化水平,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路径、方式、循序渐进推进二者协调发展。对于平原地区,可以适当扩大农业经营的规模,形成稳步发展的区域规划,利用机械化耕作发挥粮食主产区的功能,同时发展相关的涉农产业,促进农民职业化,分离出来的人员可从事涉农产业及其他相关产业,比如,农产品加工、包装、运输等,通过专业化、产业化促进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山区人多地少,土地规模小,没有大面积机械耕作的条件,应发展特色果林、土特产等相关产业,形成一定的规模,打造出相应的品牌,鼓励流转土地的农民就近到城镇或新农村社区安家落户,逐步实现农村的城镇化和农民的就地市民化。

  总之,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新型城镇化可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和组织化经营,有利于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新型城镇化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双向互动、相互借力,实现两者的良性循环,对河南农村地区和农业大省的现代化建设有所裨益。

  [1]蒋和平,蒋 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路径研究[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4(1).

  [2]吴沛良.在城镇化进程中同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J].农村工作通讯,2013(18):27.

  [3].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求是,2012(22):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逐步形成的新生事物,其四种形式代表着我国未来农业经营的方向,它的重要意义至少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未来经营农业特别是种粮的主体力量,要用其来解决未来谁来种地的问题。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主体力量,能解决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引擎,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现代化大农业的载体。

  我国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以农户家庭为经营主体,在农业发展上“重生产、轻服务”、“重数量、轻质量”的局限性日渐突出,甚至造成农业发展的后劲明显不足,对于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制约也日趋明显,主要表现在:

  (1)农业竞争力难以提升,农业发展方式转变难度加大。传统的农户家庭经营主体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同质性,缺乏分工协作,加剧了我国农产品成本高、农业经营效益低和农业竞争力弱的问题,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相距较远。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进城,以“小而全”、“小而散”为主要特征的农户家庭经营,还加剧了农户兼业化、农业经营副业化和农业劳动力老弱化的问题,导致以农为辅的兼业经营成为农业经营的主体形态。由此推动农业经营粗放化、农业技术简约化,导致农业商品化出现退化,加剧农地撂荒和农机等设施设备的闲置,制约农业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导致农户的农业经营日益偏离农业发展的效率目标,弱化农户推进农业集约化和专业化的动力。

  (2)难以实现资源利用、科技应用、市场拓展和抵御风险等规模经济,阻碍农业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许多影响深远的资源利用、科技应用、市场拓展和抵御风险活动,大量的家庭经营的农户缺乏主动参与的动力和能力。这就造成许多地方在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治、实行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及推进农产品优质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时,面临较大困难;农业经营粗放化和欠组织化,以及农业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发展缓慢等问题难以解决。

  (3)加大了农业产业链协调整合的困难,将农户推向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的边缘。农户家庭经营的主要优势领域在于农产品产中环节。但是,现代农业竞争已由产品之间的竞争,转化为产业链之间的竞争。从整个农业产业链来看,特别是农业的产前、产后环节,农户家庭经营的比较劣势就会迅速凸显,而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业产业链、价值链转型升级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制约迅速加剧,其劣势也日益凸显。随着全球范围内产业融合的深化,农业产业链的服务环节日益成为农业产业链或价值链的主导者,成为农业产业链资源整合、优势集成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农业产业链的利润重心也逐步呈现向农业服务环节转移的趋势。这会进一步加剧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问题与局限。

  一般而言,“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难以实现有效组织,难以联合起来与组织化程度较高、在农业产业链中居于垄断地位的工商资本(包括服务业企业)抗衡。因此,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产业链运行中工商企业垄断格局的形成和“企业控制产业”现象的发生,容易将“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推向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的边缘。

  (4)阻碍农业需求结构、要素投入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对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促进作用,影响农业产业链、价值链的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过程。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由于难以融进产业链协调整合的全过程,往往导致农户自身难以有效接收到农产品市场需求的信息,这加大农产品供求协调和价格实现的困难与风险,不利于发挥需求结构优化升级对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引擎作用。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由于阻碍农业竞争力的提升,容易加剧农业比较优势的下降,降低农业发展对优质资源、优质要素的吸引力,甚至导致农业发展中优质要素的外流。这又会制约农业要素结构的优化升级,侵蚀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根基。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其自身农业组织创新的滞后,不仅容易削弱农业生产环节与农业产前、产后环节争夺利润的能力,以及农业生产者与工商资本的谈判能力,还容易导致农业组织创新滞后成为制约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的难点,增加农业产业链、价值链转型升级的成本与风险,妨碍农业产业链整体素质和增值能力的提升。

  产生以上种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的对土地的“小而全”、“小而散”的家庭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流转不畅,土地流转规模小,有些地方甚至流转速率有下降趋势,农业规模经营难成主流。

  从目前家庭小面积承包经营转变到农业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方式,必然离不开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土地的集约化经营是产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和基础。

  (1)因地制宜,采取合理方式进行土地集中经营,培育新型家庭农场。土地集中经营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以农户参股的方式进行土地集中,进而组建家庭农场,土地向有能力的种养殖大户集中,实行集约化耕种,农民以土地参股,按一定的比例分红,让不种地农民安心地离开土地外出务工,而且每年还能从自己的土地上获得一笔固定的收入。这种方式的优点:一是整合后的土地经营者或家庭农场,可以发挥其资金、技术、设备等优势,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产量。二是劳动力转移效果显著。三是这种方式适合以自然村为单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市场化运作,农民自由出让土地,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收益,操作比较容易。专业大户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但还没有实现集约化经营,虽然提高了家庭收入水平,但对提高土地生产率和促进农业持续发展没有多大帮助,是一个过渡形式。家庭农场可以把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增加农民收入,应成为今后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主体。

  第二种方式是以村社合作的方式进行土地集中。参照以前农业合作社形式,以村为单位把土地集中起来,农户入社,不但能够集中土地,还能够集中资金、生产资料,按地亩、投资、劳动力投入做利润分成。这种方式的优点:一是农户自愿加入合作社,自愿出资,可以由小到大、由低到高地推进合作社的规模和运作水平。二是劳动力转移效果也比较显著。三是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四是这种方式在全国有很多成功的例子,效果明显,土地投入减少、产出增加,基础设施的投入也有保障,农业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加。

  第三种方式是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土地集中。将社会资本引入农业生产领域,对土地进行工业化经营,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最有效的办法。当农业发展到较高水平后,社会资本的进入是大势所趋。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后,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和市场监管加强,资本的特性将显著表现在农产品品牌竞争、农业技术创新以及农业企业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而带动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我们可以预计,社会资本的进入将会使我国农业发展出现新的转机。

  以上三种土地集中的方式,可以说是土地集中经营的三个阶段,是三个由易到难、由低到高的阶段,也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化我国农业改革必经的三个阶段。但不是说非得按部就班的三步走,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适合的集中方式。在进行土地集中的同时,再辅以国家的惠农政策和严格的土地监管,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下的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将得到本质性的改变,取得飞跃式的发展。

  (2)完善相关法规与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提供资金支持与保障。从国外经验看,单纯的自发式农地流转不太可能将农地集中起来,但若以政府强制性行政措施推进农地集中流转,又往往违背农户意愿,损害其权益。

  我国可借鉴法、德、日、越南和等国家和地区农地规模经营的经验和做法,用政策法规正确引导农户自愿流转农地。同时应改革完善我国惠农政策,如将目前我国的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补贴直接发放给农民转变为直接发放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切实强化金融支农力度。建立农村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资源更多地投向农业农村,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成员内部融资,鼓励农民依法开展资金互助合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提供资金支持与保障。

  (3)进一步加快农地确权工作,建立完善的农民退出机制,培育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农地产权价值化,有利于完善农民的“退出”机制。一是要改变当前农民土地产权只能“用”,不能“带走”,也不能“兑现”的状况。二是要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承包的土地转变为依靠社会保障制度。承包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退出,可以还土地以正常的生产要素性质,尽可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使土地的流转依靠市场的力量,而不是行政的手段。这样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从而为农民提供较为完善的退出机制。

  (4)创新农民合作机制,培育充满活力、富有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把发展集体经济作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一个重要内容,因地制宜鼓励推广村级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发展形势;通过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鼓励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结合改造提升农户家庭经营,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育。通过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发育,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新的载体和带动力量。

  (5)培养造就新型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把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或企业家)的成长放在突出位置。因为无论哪类新型经营主体,其带头人的“企业家精神”或企业家素质,都是决定其活力、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关键。当前我国农业经(下转第页)(上接第页)营者培训体系仍然较为欠缺。以“阳光工程”为例,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个性化的培训需求,并没被纳入其培训范围。建设现代农业最终要依赖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因此,培养造就新型农民,是建设现代农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

  [作者简介:傅君(1974―),女,本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农牧科技局助理农业经济师。傅颂(1965―),女,研究生,长沙市委党校经济学副教授。]

  [2] 刘著江,马云卿.以农村改革为统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EB/OL].求是网,2014-09-01.

  [3] 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EB/OL].中国农经信息网,2013-3-6.

  [4] 黄祖辉,俞宁.中国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 2010(10).

  党的十报告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它不仅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代表,更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为我国新阶段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实现农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指引了具体方向。就广西来说,传统的农业经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代社会需要,要加快我区的现代农业发展,与全国同步或提前实现农民收入倍增计划战略目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极其重要。金融是经济的发展的核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效发展,金融的支持是关键。在下文中,本文就金融如何发挥作用,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助力广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作一些阐述。

  近年来,广西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农业资源不断表现出集约化经营特点,通过土地、生产资料、农业机械等生产要素逐步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表现出经营规模化,主体多样化,生产资金需求大等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截止2011年底,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有988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成员近40万人,成员户均纯收入约24万元。主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产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涵盖粮食、水果、食用菌、桑蚕、茶叶、养殖、农机等行业及信息技术服务。到2011年底,广西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1371家,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31家、自治区级186家、市级824家,共带动订单农户307万户,订单总额368亿元,辐射带动农户400多万户。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相互扶持,相互融合,不断衍生出“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等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特点的组织形式,多样化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正在高速发展。广西种养业发展到今天,家庭农场也在各地不断涌现。截至2013年4月15日,全区工商系统共核发家庭农场营业执照154份。尽管目前广西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离现代农业的要求有很大差距,存在如下不足之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多,质量不高,经营规模还不够大,经济实力不够强,仍然处于探索之中,急需培育发展壮大。

  一是随着农户个体金融需求向组织实体金融需求转变,农业信贷需求从小额向大额化演进。当前,广西特色农业及农业龙头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对农业信贷资金的需求已超出农户小额信用1-5万的范围,大额资金需求显著增加。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等实体经济发展迅猛,一些种养大户、养殖大户逐步转变为家庭农场,成为法人企业,农村实体经济类的资金需求凸显。以广西家庭农场金融需求为例,融资需求额度普遍较大,大部分的家庭农场融资需求在10~100万元。

  二是信用需求向多样化的抵押需求转变。以往在广西农村领域农户多局限于信用保证类,但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农业龙头企业希望以其应收帐款、经营收益权、订单和存货质押、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质押物。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则希望种养预期收益、房屋、多户联保、龙头企业担保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质押。

  三是短期化资金需求向中长期化转变。目前,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仍处于发展阶段,融入资金多用于扩大生产规模,资金投入期也相对较长,相比农户主要以短期融资需求为主,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融资期限以中长期为主,需要银行提供中长期的信贷支持。

  广西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生产规模较小,流动资金需求较大,缺少有效的固定资产作为抵质押品。而农村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本身及使用权都不能用于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在全国仍处于试点摸索之中,还不成熟,大部分银行金融机构仍持观望态度,还未开展这项业务。另外,广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多数为农业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少,即使作为抵押,也难以满足对大量资金的需求。同时,一些担保机构的门槛较高,多数新型农业主体很难满足担保要求。这些问题都导致新型农业主体在向金融机构申请时困难重重,双方形成了“借贷两难”的尴尬局面。

  由于发展阶段、历史因素和经营环境等原因,广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存在诸多发展中的不足。一是自身管理欠规范,管理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缺少长远发展规划。二是财务管理和市场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会计制度不健全,缺少正规的财务报表,使得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较差,金融机构很难准确的掌握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经营证件不全。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门槛较低,有的仅办理了工商登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法人登记等必要手续,缺少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未申领卡。这些经营管理的不规范的问题,加大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限制了金融支持,导致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以及监督难度较大,成为了金融支持新型农业主体的阻碍。

  随着广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发展,特色化金融需求将增多,这些多元化经营主体有别于传统的单一农户,具有不同的经营特点和金融需求,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准入标准、信贷政策、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特色化的设计和安排。应针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开发适合其金融服务需求的专属产品,满足不同经营主体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及用途等方面的需求。但部分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和研究不足,创新明显不足,缺乏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阻碍了金融信贷的投入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相对滞后,仅有个别地区农信社零星建立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缺乏有效整合,导致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信用信息支撑。难以全面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销、成本、市场、盈利及风险等全面信息。另外,缺乏社会化中介服务。由于目前农村土地、财产等流转所需的评估、登记、交易等配套中介服务不健全,现有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双重约束,农村依法可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面临抵押、处置及变现难,严重阻碍了金融信贷的投入。

  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担保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银行金融机构协调配合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一是政府部门应积极搭建土地流转抵押平台,由政府设立土地转包、抵押的管理机构,积极推动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颁证、登记、流转等基础性工作,为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相关信息。二是政府部门积极依托市、县财政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资本参与下的多种形式县域担保公司和组织,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成立农民担保协会等互担保组织并给予财政扶持,为家庭农场以及广大农户等提供担保。三是银行金融机构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扩大抵质押担保范围,加快将林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和农业机器设备、农用车、农产品等动产引入农村信贷业务,破解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农机具所有权和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四是银行金融机构还应积极探索推进以活物动产(生猪、家禽)和经济作物等为抵押物的灵活融资方式。

  新型农业主体自身稳健发展,有利于银行机构降低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机构积极性。为此,新型农业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应重视并改进自身的管理方式,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构建符合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增强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以提高自身经营情况的透明度和金融机构的认可度。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加强管理和生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对政策导向、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关注度,增强自身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逐步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以自身良好的发展状态,给予金融机构更多的投资信心。

  根据新型农业主体的金融需求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最大限度的提升涉农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一是涉农金融机构应积极研发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在期限、利率、额度、审批程序等实行优化和适当放宽,简化办贷程序和手续,延长期限,提高家庭农场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范围和规模,突破小额农贷不能满足家庭农场生产发展资金需求的瓶颈。二是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资金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深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切实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满足其合理的信贷需求。三是要创新农业产业链金融信贷服务模式。结合农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新需求,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发挥龙头企业的主导作用,提高农业金融服务集约化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对于金融机构发放信贷防范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应不断完善补充广西新出现的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将新形成的农业经营主体及时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对于获得县级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提高信用资

  积极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工作。加大农户和农业企业信息数据库建设的力度,探索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拓宽信用信息来源渠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监督等手段,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的处罚力度,完善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成立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健全中介服务,为目前农村土地、财产等流转所需的评估、登记、交易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场所。

  现代农业是合作农业。近几年倡导发展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国农业要从分散主体参与竞争向联合组织参与竞争转变,就必须像发达国家那样,逐渐跨过松散型合作发展阶段,发展紧密型合作,以此占据竞争的主导地位。

  现代农业是规模农业。我国农业发展要从单打独斗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向新型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应及时出台鼓励土地流转的政策及配套措施,为加快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的同时,制定农业规模经营发展规划,注重建立土地中介服务机制和土地评估体系,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允许农户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扶持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的补贴,不断完善各项配套扶持政策。

  现代农业是高科技农业。应充分认识发展高科技农业的极端重要性,制订和实施好发展高科技农业的计划和规划,千方百计增加农业科研投入,并制订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措施,以提高农业科研开发能力、农业技术推广能力、农民应用科技能力为重点,围绕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没,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加快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积极运用农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和中低产田,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

  4.通过走可持续农业之路,实现从资源高消耗的不可持续生产方式向资源低消耗的永续性生产方式转变

  现代农业是可持续农业。我国农业要从资源高消耗的不可持续生产方式向资源低消耗的永续性生产方式转变,就必须坚持以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为重点,切实转变农业资源利用方式,积极推进农田内“四大循环”,大力推广“八节”农业技术,坚持发展资源节约型农业和环境友好型农业。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结构的不合理,尤其是农业产业布局欠优化,直接决定了农业生产结构的层次比较低。而农业产业布局是否得到了优化,主要体现在能否确保国家粮食数量和质量安全,能否形成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能否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的发展等方面。

  我国的农业生产条件的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还比较小,新型农用工业发展还比较慢。而农业物质装备是否得到了加强,主要体现在能否确保水利设施完好无忧,能否使中低产田得到全面改造并建成了占耕地总面积50%以上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能否大大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等。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不给力,主要体现在许多地方仍然在沿袭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而许多传统的农业产方式已经与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相悖。与现代农业相配套的现代化生产力式,讲求的是能将资源、技术、管理等先进生产力要素优化纠组合起来,极大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尤其是在知识农业背景下,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必须是在高新农业科技引领下发展。而农业科技含量是否得到了提升,主要体现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能否得到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能否得到健全,现代种业能否得到快速发展,新型职业农民能否得到快速培育等。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农业经营方式尚不理想。这主要体现在:真正的集约经营还没有完全实现,粗放经营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尤其是农产品加工业还不发达,亟待发展壮大和振兴。而农产品加工业是否得到了振兴,主要体现在食品工业能否得到大力发展,龙头企业能否得到大力培育,市场流通体系能否得到大力健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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