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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9 21: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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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原有的农村经营体制特别是计划经济时代,农资科研、生产、市场供应都相对不足的背景下,农资经营很大程度上由行政的力量在把握,供需双方依赖于计划与指标,农资垄断经营模式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甚至在现阶段,一些农垦企业、国有农场等,仍然存在着一些烙印,有的甚至习惯于这种农资流通经销方式。但是,在很大层面上,这种形式在悄然变革,被市场竞争的潮流所取代。目前,农资垄断经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经销流通渠道垄断区域市场。这种农资垄断经销形式,主要集中于一些大型农场、农业垦区等区域市场。这些单位在组织农业生产、安排产业经营等方面仍然有较大的计划性。在区域范围内,由内部农资经销机构组织、安排、供应农资,实际上也就是通过行政的手段垄断区域市场。当然,不能完全否定这种经销模式的合理性,而且对于一些科研、尖端的农资使用环节,实行农资配置也很有必要。
2.农资品牌垄断。即某一品牌系列农资占据绝大多数市场份额,挤占农资产品的市场份额所形成的垄断经营。这种品牌垄断经销形式,如果是凭质量与服务取胜,却也无可厚非;如果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对外来农资设置门槛或者利用补贴政策等形式,采取不平等对待而形成的市场壁垒及非均衡竞争,在此环境中形成的垄断经营,则既有损农资市场发育,又误导曲解国家政策,也不利于农资科技成果的交流转化与推广,是不可取的。
3.体制内垄断。一些农业生产经营载体,例如农村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者某一大型农业生产项目等,对本组织本社本项目内所需农资实行统一购买、统一经营,即平时所谓的团购、集中采购,或者规定只能使用某一农资等,有的还在其中牟取利益,也有垄断经营之嫌;再则就是一些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与农资经销环节联合起来,采取行政的手段,推动某一农资产品非竞争性地挤占市场;有的甚至就是农技人员充当农资经销商,把握着惠农政策资源,向农户或者农业生产者销售特定的农资,实际上也是农资垄断经营。
无论何种形式的农资垄断经营,都是农资经销环节的趋利性在作怪,并非真正的为农服务。笔者认为,农资垄断经营,在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大潮流当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
1.不利于农资市场发育。垄断经营本身就是采取非正常竞争的手段获取市场份额。而农资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如种子、大中型农机具等),在农业生产乃至社会经济发展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区域经济发展方向的影响也非常大。农资垄断经营,在农资区域市场只能由特定的经销商按照特定的形式供应特定的农资,农户和农业生产者对农资的选择没有余地,实际上也就是市场上没了产品的多样性、没了竞争、没了优胜劣汰,这样势必阻滞区域农资市场发育,影响区域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农业产业发展。
2.不利于农资科技创新。农资垄断经营,肯定存在着保护和支持某一特定对象的因素,有的甚至还通过非竞争性行政手段,保护地方落后企业、低品质农资产业,这样,不利于优势农资进入区域市场,难以使科技含量高、先进适用的农资产品与区域农业产业发展相对接,区域内的农业科技创新力也难以激发,对区域农业产业的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形成阻滞,由此而使区域农业产业陷入只能被动地依赖于某一特定农资、而特定的农资又无法促进区域产业发展的恶性循环。
3.不利于农产品品质提升。农资垄断经营,久而久之,无论是农资品质、经销形式还是农业生产者对农资的使用,都会形成一定的习惯性,固定地认同于某一农资产品。然而,众所周知,农资对农产品的品质影响是很大的,一成不变的农资,不可能生产出优质的农产品;特别是现在的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生产,对农资的依附度高,而种子、农药、农肥等农资,更是农产品品质提升的基本要素和关键因素。农资垄断经营的局限性,必然会给农产品品质提升带来影响。
4.不利于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国家惠农政策的价值意义,有很多都蕴含在农资经销环节当中。有的农资垄断经营者将国家惠农政策也垄断了,有的农资垄断经营,就是吃惠农政策的饭,离开了政策支持,就无法经营了;而这些垄断经营,往往有时候还曲解惠农政策,把政策资源当成自己的特权,致使农民群众和农业生产者对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实信心不足,坊间有句“惠商不惠农”的说法,可见一斑;同时,在农资经销系统中,垄断经营是非竞争性手段挤占市场份额,势必对非垄断经营的经销商构成不平等竞争风险。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农资经销是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也是整个市场经济体系当中一个重要因素。农资经销绝对不是简单的孤立的农资经销,它对现代农业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应该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而得到发展。为此,笔者建议:
1.进一步放活农资流通市场,大胆引入竞争机制。要开阔农资经销视野,把握农资经销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放活农资流通市场,突破行业、区域局限,消除各种壁垒,强化质量监管,大胆引入竞争机制,发挥国家惠农政策对农资经销的促进作用,积极顺应政策的导向意义,用活用好国家惠农政策,实现农资经销的公开公平竞争,为农资营销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农民群众和农业生产者提供优质的农资服务。
2.培育农资生产、经销、消费新模式,着力推动农资科技创新,推进农产品品质提升。农资经销环节要结合区域地理条件和地力结构,主动做好服务,开展测土配方、厂家配送等农资生产销售模式,提高区域农资科技含量和农产品科技含量,优化农产品品质,推动农资品质的提升;依托园区、农业科研院所、大型农业产业集团等科研载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大户、专业户、经营公司等产业发展平台,推进农资科研推广转化的社会化,实现农资科研、生产、销售、使用的有效对接,使农资在最大程度上与农产品生产相配套,让农资经销有针对性地进入农产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农资经销的链条随着农产品生产链条的延伸而延伸,从而全面促进农产品品质的提升。
3.发挥农资经销环节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技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收入的提高。发挥农资经销环节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农资经销环节的技术培训与支持,提高农资经销环节的技术要素,通过农资经销环节,将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推广运用;发挥农资经销环节的信息传播积极意义,有效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挥农资经销服务的交流作用,合理引导农资及技术服务交流,创新农民增收形式,让新型农资成为农民群众增收的一条新途径。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情况统计报告(2016)》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目前农村网民数量占比已经达到28.4%,规模达1.95亿,从下图中也可以看到,乡村居民的互联网普及率呈逐步上升趋势,这为农村电子商务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农资产品是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的统称。传统的农资连锁经营模式中,农资产品往往需要经过经销商、零售商多个环节才能达到农户手中,无形中增加了交易费用和销售价格;同品牌的不同商之间恶意压低价格,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此外,相应的农资服务配套无法保证,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将农资连锁经营与电子商务进行整合,形成一种新型农资经营模式符合时代潮流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农资电商的经营模式也是响应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农产品进城与农资和消费品下乡双向流通格局”的要求,是提高农资产品质量和实现为农服务目标的必要措施。
由于国外农场集约化程度比较高,对农资经营模式的研究对国内的借鉴意义不大。所以,本文主要参考了国内一些学者对于农资电商经营模式的研究。蔡文著[1]通过对我国农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健全农资服务体系,推动农资生产与经营企业要与农技服务相结合为农民提供全方位服务。任保才[2]在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的调研中发现农资电商平台已逐渐成为今后农资经营的主要模式,并提出了农资电商运营中的物流运输限制、信任机制欠缺等问题。王芳[3]在对我国农资流通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大力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等建议。徐玲玲[4]对现有农资电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农资企业+电商平台+物流商+农民专业合作社”线上线下协同发展的新型农资O2O模式。综上所述,国内对农资电商的研究较少且主要集中于农资经营的电商模式探讨上,本文提出的新型农资O2O模式可丰富农资经营研究的理论范畴,从农户意识上提高农资电商的使用效率。
目前,参与农资电商的农资制造商包括诺普信、辉丰股份、中保农药等行业领头企业,这些企业或自主建立农资电商交易平台,或借助其他电商平台开设官方网店,或自主建立移动应用平台等。本文梳理了以下三种主要的农资电商平台: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农资经营模式相对于传统的连锁经营模式而言,参与主体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本文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将农资电商又分为以下几种:
对于一些网络普及率低的地区,村级的农资零售商仍旧大规模存在,这些零售商往往更容易接受网络购物的消费方式,易于接受新鲜事物。所以,农资制造商作为主要的供应商,通过建立自主网上商城向零售商销售产品提供B2B的电商服务。
农资制造商和农户分别位于农资产品供应链的两端,零售商等中间环节的存在大幅提高了农资产品的交易成本,使得农资产品的价格也随之提高。而B2C模式为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了可能,这种模式大都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经营,农资生产企业可向各种类型的农户提供电商服务。
3.线年由Alex Rampell提出,并将其定义为Online To Offline。与B2B、B2C不同之处在于,O2O强调在店体验。实际上,它是将线下商务机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使得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同时促进线上商品的推广。农资产品与O2O的结合,使得消费者可以更加快捷的获取商家信息和服务技术,获得相比线下更加优惠的价格,同时使得平台商更大强度的推广其产品,吸引更过线下商家加入。
现有的农资电商平台在运营过程中表现出了传统经营模式所欠缺的优点。首先,电商平台大大缩短了农资产品的销售链条,极大的降低了农资销售的渠道成本。其次,电子商务平台突破了空间和时间方面的限制,扩展了交易的时间和地域范围,使得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实时互动交流,提高了交易效率。再次,随着我国农业合作化程度的提升和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农资电商顺应这种趋势,能够精准的通过互联网提供农资产品服务,使农户更加便利的查询农资产品信息。然而,农资电商平台经过近两年来的发展,其表现出来的瓶颈也越来越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尽管随着农村网络基础设施的逐步健全,农村互联网普及率逐渐提升,网民规模逐渐扩大,但是由于农民对于电子商务的认识还比较浅显,对农资产品的质量存在较大的怀疑态度,很难在较短时间内迅速转变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而且,因为农产品的生长周期比较长且是一些农户的唯一收入来源,风险承受能力极低,他们不敢轻易尝试新鲜事物。此外,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信任机制的构建显得尤其重要。由于农资产品具有使用效果反应滞后、不宜鉴别的属性,所以对于信任和质量安全的要求更高。
物流体系是否成熟往往决定了交易规模的大小,因此,选择合适的物流体系将有助于农资电商的未来发展。但是,由于农资产品的特殊性,对物流的要求极高。对于肥料这类农资产品,一方面因为需求的季节集中性,另一方面因为重量大,所以,不可能像其他流转商品一样,其对物流水平的要求极高。对于农药产品,因为属于有毒液体,对其包装和物流也会有不一样的诉求。而种子产品因为涉及检查检疫程序,其运输和邮寄也存在众多流程。
在本文调研的山东省和浙江省来说,农资产品的消费者中散户的比重相当大。这些散户所种植的作物又呈现很大的复杂性,所以,对农资产品的需求数量、种类、使用时间方面高度分散。这也成为农资电商发展过程中需要面临的一大难题。
因此,传统的电子商务的模式,如B2B、C2C和B2C,都不能满足行业需求。选择什么样的电子商务模式,已经成为农资电商们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传统的农资经营模式在无法满足农户需求的情况下,本文提出将O2O和农技服务相结合,形成“本地+农技服务+电商”的新模式。
农技服务是农业生产链条中始终贯穿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至关重要的环节。本文的农技服务主要是结合“互联网+”的概念,推出互联网农技服务的概念。互联网农技服务是依托移动互联网技术,整合社会上的农技科研人才资源和网络上的农技知识,通过实时在线和线下指导的方式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推出互联网农技服务的核心主体是独立于农资电商平台的第三方农业科技公司。线上电商平台由农资制造商或者利用其他方电商平台运作。线下实体店为农村经销社。消费者为零星农户或者农场主等大型客户。
这种新模式下的运作方式为:农资制造商运用网上电商平台图文详细的农资产品,农村经销社及时反馈农资需求信息和农资体验信息,同时农资制造商联合农业科技公司开展线上和线下双重的农技服务,解决使用过程中的信任机制。农技服务通过社区问答和网络教育加入农资电商平台,整合农技知识,以农户互动或者专家解答的方式为农产品的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在此种运作方式下,农资制造商削减了大量中间环节,降低了销售成本,实现了传统经营模式下的盈利突破;农业科技公司通过提供服务实现收入;而农户在技术的指导下实现了农产品的保收,同时获得了更多的商家让利。
此模式将农技服务和O2O模式双重融入到传统农资经营模式中,将两者的优点完美展现出来,能够为农资消费者提供最大的便利和最优质的服务。相比较传统的电商模式,“本地+农技服务+电商”有以下好处:
在此模式下的参与主体分为:农户、农技、农资制造商。通过网络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使得三方之间可以有效沟通,为农户提供快捷的信息交流和共享。这种信息流动是双向的,农资制造商或其他电商平台在对线下反馈的需求信息进行分析之后,制定系统的物流配送方案,灵活且快速的将产品送达消费者手中,也可以根据农户反馈的信息及时改进自己的服务。而且提供农技服务的专家随时可以入户进行指导,面对面解决农资产品使用过程中的难题,使得农民放心大胆的网购,实现电商平台的社会化,为农户提供信息服务和个性化社交。
一般情况下,农产品的生产呈现区域化的特征,当然,农资产品的需求在不同的区域呈现不同的特点,同一个生产区域有类似的需求。而此模式下,可以将一个乡镇的农户聚集起来,农技服务专家的技术更加娴熟,而且农户可以团购,实惠更大。对“本地+农技服务+电商”模式的适应能力更强。
实体店的数量大大减少,一个乡镇可以设立一个经销社,并且选址的要求也降低,因为所有的销售业务均在线上进行,所以可以选择地价低、交通便于运输的地段即可,这也成本大大缩减。当然,线下还需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对产品进行现场指导,这样信任度更高。此外,将一个乡镇的农户聚集在一起,统一配送,物流成本也可以降低,实现真正的送货上门。
农资产品和电商模式的结合开启了农产品供应链环节中新的一环,毫无疑问农资电商将成为未来农资产品供应的主要渠道。而O2O模式在满足农民信息需求的同时,更容易对线上农资产品产生信任感,降低线上电商推广的难度。此外,以乡镇为中心的区域化配送方式,还可以降低物流成本。“本地+农技服务+电商”的O2O模式可以借助“互联网+”的东风,营造一个安全、共享、实惠的农资平台,形成农资产品良性循环的市场环境,真正便捷于民。(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1] 蔡文著.我国农资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纵横,2006,(5):25-26.
[3] 徐玲玲.基于线上线下协同的新型农资电商模式研究[J].广东农业科学,2016(15):154-158.
通江县位于我国四川省海波大约800米的山区,此地适合生长五倍子,五倍子是一种比较重要的天然化工材料,市场非常好,一年一棵树能创造超过百元的经济利益。但这些树被分散种在各个农民的拥有的地里,数量不多,经营不成规模,造成这一树木优势没发挥出来,不能形成产业,自然不能给农民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此外,很多农民不擅长管理,使得五倍子的生存的环境被破坏,造成五倍子的产量下降很多,对于农民来说此树不能带来利益,还影响粮食的生产,很多农民就砍掉五倍子。通江县的这种情况很明显就是林地分户经营模式,此经营模式的特点规模过小,限制了林地林业发挥经济效益;农民分户经营模式的经济林业规模很小,规模过小经济林业会限制其发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为规模过小经济林,使得农民不会专门经营,也不会投入太多,更不会精心照顾管理,所以此经营模式不能做到调整通江县的产业结构和振兴当地经济发展的目标。
目前,我国有很多种林地经营模式,它们各有各的优缺点。按照经营者的组成不相同,林地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农户自营、大户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等模式。其中农户自营的经营方式就是退耕的农民自己栽种、经营的、自己有收益的经营方式;大户承包的林地经营方式就是实行技术大户承包林地,并且和乡镇或者村里共同签订承包合同,全部让技术大户进行承包经营的方式;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就是把所有的土地、林木、劳动力、财力等进行折合成股,农民共同经营管理并根据利益进行分成分配的经营方式。
农民自营的林地经营模式是家庭耕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和延续,这种模式在退耕还林以后,应用的非常广泛。农民自营的林地经营模式的做法一般根据谁种植的树木,谁有收益的原则,简单的说就是农民自己投资种植树木,并自己管理看护、抚育和收益等。政府的责任就是负责提供涿纭⑾喙氐募际踔傅肌⒍酝恋亟行规划、信贷方面的支持等多方面的服务和政策支持。其一般做法是:村里将退耕以后的林地规划好分为很多部分,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将这些土地让村中的农民进行各自承包,承包是根据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当然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经营权,农民承担所承包土地的所有管理经费,收益归承包的农民所有,但是农民需要每年向村集体交纳相应的承包资金。这种自营的经营模式在林地承包刚开始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林业的发展。
大户承包方式的经营模式就是指技术大户和乡镇或村里签订承包合同,一般来说,技术大户承包的林地经营模式和农民自营承包的经营模式不同就是,技术大户承包者是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的技术人员和经营规模比较大,而农民自营是根据以单个家庭为单位的规模比较小的经营模式。在大户承包林地的所有权方面,所有权归村或者乡镇集体所有,经营权属于承包技术大户,在资金投资方面,由承包户技术大户自己寻找投资管理资金;国家会在这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由承包户技术大户进行管理,所得收益再上缴一定的承包资金,其他收益归自己所有。
股份合作制的经营模式就是经营权属于股金会所拥有,而林地承包的所有权还是归属乡镇和村集体所有,由所有的入股人一起来筹集投资资金;在管理林地方面,由股金会所有人员共同组织管理;所得收益按照股份进行分成。
不同的经营模式都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但科学的经营模式具有相同的优点和特点,根据实践的总结科学的经营模式所具有的特点,再根据这些特点可以判别经营模式是否适合当地的情况。一般来说,适合当地经济条件科学的经营模式所拥有的特点,简单的说就是,不仅能够达到生态环境需要的完成目标,而且还可以促进农民的经济增收和提高当地的经济水平。要达到这个总目标就需要当地选取科学的经营模式具有一下特点。
通江县在选择退耕还林后的林地经营模式时,选择的经营模式要具有充分调动农动积极性的作用,这样农民才会以极大的热情进行林业的种植管理和建设,才能让林业实现农民经济收益高和生态环境需求的目标。
小规模经营的模式虽然具有灵活性,但经营规模比较小存在技术落后和信息不及时,相对来说,选择大规模的经营具有着规模效应的优点。在退耕还林这个特别的工程中,无论是在筹集投资资金方面,还是在组织管理或者产品营销方面,大规模经营的模式都具有很大的优势,因此科学合理的经营模式要把分散的林地集中承包起来,统一的进行规划和管理,能最大限度的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科学合理的经营模式要有利于投资资金的筹集,只有筹集了足够的投资资金,才能对林地进行组织管理,才能实现国家对生态环境要求的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
综上可知,适合通江县的经营模式是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虽然农户自营模式、大户承包经营的模式都有自己的优点,都能在混合式经营模式下充分的发挥自己的应用,也能在分类经营的方式下充分发挥应用,但是对于通江县目前的情况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来说,股份制模式更适合对于通江县退耕后的林地进行有效的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不仅有助于通江县的生态工程的顺利完成,还能提高农民及当地的经济效益。
[1]庞淼.后退耕还林时期生态补偿的难点与问题探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2,32(4):41-42.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但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高速的工业化进程,我国逐渐从农业大国走向工业大国。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人口转移。而由于农业的效益比较低,农业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农村常驻留守人员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土地大多处于缺乏有效管理或无管理的状态,农村土地出现了种与不种,谁来种,怎么种等问题。传统农村土地经营者向城市农民工的转移,粗放式的管理土地,后续土地经营者的缺乏等因素都将归结于一个问题,现代农村的土地如何经营?面对这一问题,深化,加强现代农业的专业化管理、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是长久之策。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服务和管理网络,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2015年、2016年的一号文件依然将适度规模化经营列入重点工作。2017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指出,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耕种。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可见,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和急迫性,适宜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关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权利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农户所有的财产权利,主要目的将农业生产向大户、经营能手和专业化的农产品生产经营集中,从而产生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和规模效应,以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
规模经营是指土地使用生产经营者将农地流转实现土地的相对集中,从而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而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由于农地的生产经营规模的选择改变而引起经济收益的增减变化,具体表现为农地规模收益递增、规模收益递减、规模收益不变三种情况。
适度规模经营是在一定的适合的环境和适合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以种植大户为主的家庭农场模式是指那些熟悉农业种植技术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大农户,通过转包或租赁土地等土地流转方式来获得大量土地的经营权,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效益的一种经营模式。家庭农场模式形成的原因:一是充分的土地资源。由于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导致农户种植分散,农业经营收益过低,达不到规模效益。且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很多农户弃农从商或弃农从工,因此促使土地原有承包者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从而为种植大户承包土地提供了土地来源。二是种植大户拥有的内在因素。种植大户大多是农业起家,从事农业种植经营很多年,总结了很多丰富的农业种植技术且这些大户大多具备承包土地所必备的经济实力。两者兼备的大户在经营流转到手的土地时得心应手,经济收益也提高了。三是出台的政府政策扶持。为了促使农业有效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国家相应的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市县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家庭农场配套政策,如对经营家庭农场所申请的银行予以贴息扶持;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提供农产品种植、销售培训;对经营稳定、推广应用新技术且收益较高的家庭农场给予资金奖励等。这些政策也推动了种粮大户的发展。家庭农场模式经营的特点。一是在经营规模上,不断扩大。如徐州市铜山区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普遍较大,首批申报的51家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均在50亩以上,50-100亩的有2家,占3.9%;100-500亩的有42家,占82.4%;500亩以上的有7家,占13.7%。二是在经营方式上,种植大户普遍采用现代机械种植或推广应用新技术,种植范围大、生产效率高,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科技化发展,推进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三是在种植的农作物品种上,产业覆盖区域不断拓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市场行情,开展农作物种植。家庭农场涉及区域广泛,从水稻、玉米、小麦到蔬菜瓜果、苗木花卉。家庭农场模式的制约因素。一是资金的制约。单个大户资金不充足且融资渠道有限。调查显示,种粮大户大多数是农民,原始积累的资金数量有限,而发展大规模的承包土地种植,是需要大量的原始资金投入的。虽有一定的政府信贷扶持政策,但农村信贷条件苛刻,信贷额度低等,使得种植大户融资困难,经营能力有限,发展规模有限。二是土地承包期限的制约。由于流转的土地承包期限较短,从而产生的各种不确定性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农田进行大规模的设施改良,若初始投入资金过多,短期内收回投资额的概率很小,因此种植大户不愿意对承包的农田进行大规模长久的投资,以改善土地资源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三是生产经营风险大。由于部分地区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各种水利设施也不完善,这些因素导致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大多数农民种植都是“靠天收”,时刻存在着破产风险。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农户之间、农户与集体之间,本着自愿原则组织起来,按照协议或章程,以资金、实物、劳务、技术等作为出资,从事生产与经营,通过管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一种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其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特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广大的劳动人民在其他的土地流转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过程中创新的土地流转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效益,提高了农村生产力水平,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农业发展对土地规模化经营和承包土地权流转的要求,实现了农村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形成原因。一是传统土地经营方式变革的时代需要。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弊端日益明显,现代农业要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然而传统土地制度经营规模有限,且过度分散,原有的以户为单位的分散经营模式阻碍了土地、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与现代高效农业的有效结合。在传统土地制度变革势在必行的背景下,农村股份合作制应运而生。二是政府引导,相关政策出台促使土地合作社得到保障。调查显示,政府在组建土地合作社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各地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合作社基本上都是由村委会或者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成立的。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成员的相关义务和权力。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都给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且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也做出了规定。为了促使合作社又好又快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还给出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都给出了很好的法律指导和规定,规范了土地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合作社经营模式的特点。一是农民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实现集约化与规模化发展,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充分保障了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创新了土地经营模式,提高了农民的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农民将土地斥资入股,以股份形式加入合作社,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生产的目标。农民加入合作社后,按照合作社要求统一生产,合作社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从而降低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盲目性,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和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制约因素。一是政社不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合作社与村社区组织之间本应完全脱钩。但是,现实情况多是合作社内职位主要由村干部兼任。如,村委会主任兼任合作社经理,村支部兼任合作社理事长等。若村干部的管理能力不够,又因兼任合作社,没有第三方能对合作社组织形成有效监督,将会造成经营失误和监督机制的失效,损害股东利益。二是农民入股意愿不高。农民的积极参与和普遍认同是土地股份合作制有效实施的前提,但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农民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解不够,特别是年纪偏大的农民,土地收入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入股意愿较低。三是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低。当前大多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仅仅局限于简单的规模扩大再生产,不能集中土地和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而且农民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导致大量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企业经营模式是指有资本实力的龙头企业提供资本,租赁当地农民的土地,购买相关的农用机械,以工厂的模式从事有关农业的生产活动,并且雇佣当地农民在工厂里面工作以达到规模经营效益的经营模式。企业经营模式形成的原因:一是企业的内在原因:拥有充实的资本,能够租赁大面积的土地和购买大量农用设备。进驻农业领域发展的企业大多资本充足、管理科学、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良种良方,这给企业经营模式提供了先期必备的发展条件。二是政府的引导,政府起到牵引和推动企业在农村经营的作用。当企业打算在某地农业领域发展时,政府就开始沟通外来企业和本地农民,这种沟通起到至关重要的桥梁作用。企业经营模式的特点:一是企业建立的农场大多种植经济作物和发展其他能追求高利润的产业。如徐州月亮湾农业观光园多样化经营,由现代农业、观光旅游、农业产业化、休闲度假等板块组成,已建成千亩葡萄观光采摘基地、千亩红豆杉基地、300多亩桃花园、良种马繁育基地、生态餐厅、葡萄酒堡、儿童娱乐体验中心、农副产品展示销售中心、多功能会议餐饮中心等项目。二是土地流转期限长,流转规模大。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期限普遍较长。由于企业经营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效益才能盈利,只有长期稳定且规模大的土地流转才能使企业经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经营模式的土地流转规模普遍较大。如,徐州月亮湾农业观光园,流转土地面积5000亩,这样为收回原始资本投入提高了保证。三是采用现代化公司运作模式,经营效率高。企业在经营农业领域时,将企业先进的管理运作模式带入农业领域,使得农业经营的效率大大提高。科学的管理运作方式是企业经营模式的一个很大的亮点。企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制约因素:一是行业差异的制约。一些外来公司一直从事于非农业领域,当进入农业领域发展时,就缺乏相应的农业耕作和销售经验,使得公司效益不高甚至亏损。二是企业与农户关系的制约。由于天然的农商隔膜使得农户与企业沟通不足,导致双方相互了解和认识都不足。另外企业将土地过多过久的流转致使一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缺少了土地的保障,使得一些农民对企业产生不良情绪,因此,企业与农户之间往往缺乏良好的合作关系。
市县示范区是指在具有一定优势的地区建立农业基地,并对周边区域起到示范、带动的作用。一定的优势是指农田基础设施、农业生产、农业技术、组织管理等基本符合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地区则泛指合适的郊区和乡村。它是我国政府为了推进农业标准化、产业化、现代化而提出的一种经营模式。市县示范区经营模式形成的原因:市县示范区建设的主体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和农民等多元主体参与。它是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市县示范区经营模式的特点:一是市县示范区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核心。市县示范区因地制宜,根据当地优势和特点,围绕粮食、蔬菜、瓜果、油料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大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的投入,着力引入现代农业要素,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带动农民从农业中增收,充分发挥主导产业对区域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二是市县示范区以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为引领,以政策为导向,在品种和技术选择上先进适用,把常规技术与新技术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市县示范区以推进区域农业经济快速发展为基本立足点。区域性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市县示范区建设的导向性目标。市县示范区是一种生产要素聚集的载体,通过现代农业经营管理方式,将土地、资金、技术、管理方式等生产要素有机地聚集在一起,使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和优化。如,徐庄镇小麦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示范基地,示范区面积为10800亩。示范基地是以小麦种植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为主的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模式。该示范区针对徐庄镇小麦生产特点和制约因素,应用优质专用品种,应用科学施肥和节肥技术、绿色防控和节药技术、节水灌溉技术和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栽培技术,依托农技中心技术力量,开展适合该镇小麦不同行株距配置、不同时期施肥、不同施肥量、生物防控、有机质肥料、精准喷药试验示范,确定该镇小麦绿色高产高效生产模式。经过科学的管理种植,整个小麦绿色高产创建示范区平均亩产500公斤以上,其中,高产创建千亩核心示范平均亩产550公斤以上,高产攻关田600公斤以上。通过项目实施,辐射带动全镇小麦均衡增产高效。示范区平均单产比非示范区平均单产增加10%以上,新增50公斤,达到500公斤,部分达到550公斤以上,亩增效益110元以上。市县示范区经营模式的制约因素:一是农村人力资源薄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具有高中文化水平以上的青年农民大多外出打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越来越少,留在农村的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农村人力资源薄弱,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迫切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人才队伍。二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健全。农业科技人员少,基层组织机构不健全,目前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都落后于农业科学研究。
通过对徐州市四种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比较,虽然家庭农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公司+农户”和市县示范区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从本质上看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经营规模较大,具有辐射带动效应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家庭农场模式中的种植大户通过转包或租赁土地等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大量土地的经营权,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效益。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的创新,实现了社员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经营规模化,这也是中国小农基础上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对于农业企业而言,通过调查发现,90%以上的被调查农业企业拥有生产基地,且基地规模大。农业企业通过“公司+农户”的形式,不仅稳定了生产资料,而且带动了周边农户中欧体育官方app下载,创造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县示范区以政府为主导,依托土地集中连片的自然优势,围绕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内在要求,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大力推广和应用农业新技术,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增加了农民收入。目前,全国各地农村都致力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首要问题是解决经营规模小的问题。当前,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唯一出路就是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2.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一是土地规模经营是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在农户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土地规模经营的参与主体利益是靠市场来调节的,不违背各方主体的意愿,不损害各方主体的利益。二是土地流转依靠法律保障。不管以何种形式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当事各方都签有“协议”或者“合同”,一次保障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这种生产组织方式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客观要求。3.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是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农村土地产出率增大,农民的收入高于自行耕种。而农民流转出土地后,又可以根据自身素质和技能,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农民收入。二是降低市场风险,保证农民利益。流转出土地后,农民通过租金或者分红等方式收益,摆脱了自耕时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而土地流转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也在法律上保证了农民的利益。三是提升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收到了良好成效:粮食产量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富裕人员外出务工经商、规避市场风险等,农村的整体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最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符合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保产量,促增收”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永恒主题,规模经营通过土地流转进行的大面积耕种,采用机械化作业、推广优良品种和新技术,使得生产成本降低,粮食产量较散户种植模式有了大幅增高,这对确保粮食供给甚至国家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战略意义。
家庭农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公司+农户”和市县示范区等四种农村土地经营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产生了较高的效益,但四种模式各自也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具有各自的局限性。从形成原因、经营特点和制约因素等方面来看,四种模式的关系可以通过表1做以比较:由表1可以看出,徐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形成与实现,既有政府的积极推动,如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等;也有市场选择的结果,如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模式等。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然选择,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是其实现的主要途径,就政府与市场两个因素将徐州市目前的四种主要农地经营模式作以分析(见表2):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从徐州市目前四种土地规模化经营模式中可以看出,尽管各有弊端,但总体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农业机械化、品种优化等农业生产发展方向的要求,除了要根据徐州市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之外,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以此保证土地使用效率和农民经营效益。
土地规模经营是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农民自愿”是土地流转的最基本要求。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违背其意愿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更不能运用行政权力粗暴地进行土地流转。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让农民受益,是土地流转的核心问题,也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根本目的。在尊重农愿的前提下也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一是要规范土地流转手续。土地流转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并将流转合同报村委会备案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登记。二是要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应明确流转土地的形式、面积、坐落、用途、起止日期及期限、流转双方的个人信息及权利义务、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处理和违约行为处置办法等。三是要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监管。随着农民对土地规模经营意识的提高,坚持农民自下而上与政府自上而下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做好土地流转,让土地规模经营受益更多的农民。
发展农村教育不仅仅要重视农村群众基本素质、学历的提高,更要注重农村职业教育,开展以科学种田为主的综合性技能培训,培养具备现代化种植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农民能手,既是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必然需求,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需求。一是加强农民的农业技术培训,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长班与短训相结合、理论教学与现场指导相结合、印发资料与设点咨询相结合、外出参观学习与聘请农业专家现场讲解相结合等多种培训方式,组织农民参加符合当地农业发展实际情况的技术培训,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培训体系。二是充分利用农村远程教育网络,构建农民远程教育的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农村职业教育水平。利用远程教育网络,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农村致富信息和市场产品供求信息,避免盲目跟从。三是鼓励种田能手和返乡创业人员进行土地规模经营,为他们提供政策保证和技术资金支持,培育新型农民,带动周边农民学习发展。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依附土地而生存,即便是在当前社会发展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土地仍然是农民的重要的生存保障。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承担着心理寄托、社会保障、就业和福利等多项功能。基于这种农民长久形成的传统保守的心理,如果将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行流转,会对农民的心理、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等产生巨大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流转又作为事关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具体措施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政府要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投放力度,多方位的筹措保障基金,建立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制定力度,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各项社会保障工作,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使失去土地的农民能够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生活救济等各项权利。
农业基础设施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关键,在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应的基础设施与之配套。一是加快农业基础生产设施建设,加强水利、电力和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旱天可以灌溉、涝渍可以排降,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可以及时进出市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积极改造中低等产田,加大标准农田和特色农业基地建设,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二是针对目前已有的农业基础设施进行相应的改进、保养,使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避免大范围的重复建设,降低土地规模经营的成本。三是加快农村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将农业生产与市场信息密切联系,为农民做好农业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等工作打下硬件基础。通过密切联系各级农业市场,力求快速、准确的农业市场信息,使得广大农户能够根据市场动向及时调整生产方向,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在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过程中,政府必须转变自身职能,发挥服务型政府作用,制定各项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一是出台优惠政策。如:增加对在土地流转基础上进行农地规模的经营主体的专项补贴政策,对规模经营者实行税费和优惠政策,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方面出台相应优惠政策等。二是加大财政支持。要加大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转移性支付,市、区政府要将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且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奖励和补助资金,用于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和激励相关服务组织的工作积极性。除此之外,各级财政还应对部分农业项目的扶持和重点产业的培育进行资金保障。三是强化金融信贷支持。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尽可能对实力强、信用好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信贷额度、手续和利率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对流出土地且有创业意愿的农户给予适当小额,为其创业致富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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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为大力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机遇。为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专门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为了解邢台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状况,我们深入市农业局、农工委等部门和平乡县、南河县、威县、临西县等进行深入调研,积极探索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
近年来,邢台市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大力发展高效农业,不断提升农业经营规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截至2015年7月,邢台市土地流转面积位居河北省第二位,达到226.75万亩,流转率为27.58%;规模经营主体已达12 672个,规模经营面积达147.15万亩,规模经营率64.89%。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让农民在生产资料采购、农机作业和农作物植保以及在农产品营销上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和话语权。但是,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制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持续、快速发展的因素。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分散经营,目前已经与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不相适应,严重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一是部分农民“宁可撂荒不可失地”的思想严重,不愿流转,死守土地;二是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价格要求过高;三是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劳动强度大大降低,种田可谓“省心、省力、省事”,农民更加不愿轻易将土地流转出去。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在土地流转中出现“三难”:一是农户情况千差万别,成片流转难;二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规范流转难。三是地块面积不准,土地面积确认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首先解决这些问题。
就邢台市来讲,各县(市)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均不健全,有“地”无“市”的现象突出,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千差万别,缺乏统一性、规范性,甚至相邻地块的流转也不一样。土地流转多是单方恰谈,渠道单一,导致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呈现“无序流转多、有序流转少”的现象。土地流转收益递增机制不完善,近年来还出现了流转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目前,从邢台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看,存在着以下不足:一是总量不多,规模偏小,形不成放大效应;二是品牌效应不强,市场竞争力,带动能力不强,效益不明显;三是运作不规范,核算不到位,新型农业合作体之间利益联结不紧密,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没有合同约束机制,难于长期维系。从总体上来看,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市场竞争力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而且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仍然停留在简单的“归大堆”,严重制约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
传统农业规模经营是资金利用率低、效益较差的产业,投资大、周期长、回报慢。发展现代农业经济前提是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邢台市农业经济体普遍受资金瓶颈制约,高新农业项目少,从事深加工的农业企业少、规模小,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少,市场竞争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差,产业关联度不高。解决农业资金来源与控制风险是农业企业继续发展面临的根本问题。
农业相关技术服务、农民培训、财产保险、企业管理人才培养与流动等问题严重制约新型农业体的发展。目前已经建立的新型农业体抗风险能力很脆弱,一旦遇到自然或市场打击将难以抵御。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根本途径,也是促进农村“产城结合”,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当前,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解决好以下问题:
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普遍现象,要想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必须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同时完善政策,解决好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的资格问题。这是调处土地纠纷、完善农业补贴、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的依据,更是开展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均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这就必须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场所,健全土地交易程序,形成“要用地、找市场”的良好氛围,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使土地交易从分散、隐蔽、无序逐步走向集中、公开、有序,充分发挥土地流转市场的调节作用,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推进农业规模经营,首先要保护好农民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大规模挤出农民,而应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因此,急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收益逐年递增机制,在实行保底分红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递增幅度,确保农民收益逐年递增。
土地流转应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思路,创新新型土地流转模式。目前邢台市已经形成了多种土地流转模式,例如,沙河市高店村惠农家庭农场“开垦荒滩”流转模式,平乡县“土地托管”模式,任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土地银行”流转模式,临城县黑城乡刘家洞润芳养殖合作社“依托合作社”流转模式,这些流转模式的成功经验值得推广。
土地集中流转不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唯一形式。应大力创新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方式,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通过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从而实现规模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农户可以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进行联户经营,通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农业生产资料规模供给、农业技术统一服务、农产品统一销售等形式的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
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不断激发农村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要积极创建有法人资格、有组织章程、有管理制度、有服务功能、有经营规模、有增收效果的合作社;二要重点扶持有一定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的经营主体;三要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经营发展模式,需要大力探索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形成发展合力,打造合作“旗舰”,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的能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能够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解决农业规模经营资金瓶颈问题,需要用发展工业的理念来发展农业、经营农业,切实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应进一步挖掘、整合农业、农村资源,通过发展基地型、加工型、合作型、旅游型等特色农业,不断拓宽农业经营领域、拓展农业功能,让企业进得来、留得住;逐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发展多种经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持续、快速发展。
我国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加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形成了倒逼的推力。市县两级政府在“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同时,应积极完善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政策咨询和流转服务。发挥政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的作用,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和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从我国的经济建设来看,农业既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也是满足人们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传统经营模式中存在诸多的缺陷,这就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新时代来临之后,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新出路,其中农林结合作为一种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既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还能够实现农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以及社会效益。所以,在现阶段必须加深对农林结合这种复合经营模式的研究,从理论到实践,探索出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可操作性强的农林结合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
从我国的农业发展史来看,其起源于森林,自古以来就存在农林结合的农业生产方式,并延续至今。从现阶段的农林结合经营模式来看,农林结合属于一种植方式,其是指在同一土地上,按照时间序列、空间配置,通过合理的结构搭配,将不同的树种与农作物种植到一起。从经营的目的来看,农林结合主要有以林为主、以农为主、农林并举这三种经营类型。
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来看,其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产持续性,二是经济持续性,三是生态可持续性。从生产持续性的角度来看,其是要求农业生产能够满足人类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实现稳定的社会供给;从经济持续性的角度来看,主要是通过农林结合改善农业生产模式,提升农产品产量,增加农民的收益,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从生态可持续性的角度来看,主要是突出人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以及开发和保护自然环境的能力,这也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大前提。因此,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采取农林结合的经营模式,则可以实现三个持续性的协调统一,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从我国的农业发展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经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依旧面临着重重问题,必须探索出一条可持续的农业发展道路,这些问题与矛盾才能够迎刃而解。首先,随着人口的增长,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实现农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可以消化剩余劳动力。我国一直以来就是人口大国,尤其是总人口还处于增长的趋势,随着人口数量的整张,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呈现增加的趋势,这就导致自然资源逐渐地减少,唯有探索出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能够有效地解决资源短缺与人口增加存在的矛盾。农林结合经营模式属于一种科学的种植方式,可以实现传统农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以此来推动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之下,便可以实现对农业的综合开发,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使用人力资本来代替自然资本,这对于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与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其次,发展可持续农业可以实现对有限资源的利用。由于我国属于人口大国,尽管我国地大物博,但是人均资源占有量确实非常的低,尤其是农业自然资源十分地短缺。所以,我国农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则是势在必行的。最后,发展可持续把农业对于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由于我国的山多地少,环境又比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唯有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从人类的发展来看,由于人们居然在同一个地球上,所以对于生态环境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某个国家的责任,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必然惠及全人类,所以控制人口、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则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从环境污染来看,其对全球都有危害,所以实现环境保护必然离不开国际合作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努力。由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起步较晚,尤其是加入世贸后,我国的农业更是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所以若想提升我国农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则需要利用自身的农业资源,深化农业改革,加深对农林结合构建可持续经营模式的研究,以此来解决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实现农业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以此来提升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从现阶段我国的农业发展现状来看,传统经营模式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化工业模式,二是粗放型模式。从化工业经营模式来看,其是建立在农业化学与工业机械的基础上,使用机械与化肥农业进行生产,然而这种生产经营模式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十分的严重。从粗放型农业经营模式来看,其主要是通过人力耕作,掠夺式开发利用与劳动力需求量大则是其最明显的特点,其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化农业的发展需求。另外,由于传统农业经营模式主要是利用围湖造田、开垦山林等方式进行农业生产,这必然会对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破坏,同时还透支了自然资源,引起多种资源短缺的危机,这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实现农林结合,构建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已经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途径。
随着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农林结合经营模式实现了快速的发展,必然会引起农业发展经营模式的变革,所以这就需要人们转变土地理念观念,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的构建。首先,转变传统土地利用观念,才能够实现单一的土地利用方式向综合经营模式转变,实现单一的生产方式向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其次,通过农林结合构建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推动了农业深层次变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增长与土地、就业之间的矛盾,推动农村与农业的稳定发展;最后,实现农林结合,也是将传统智慧与现代科技的有效结合,既可以推动农业的发展,还能够提升农民的生产经营素质。
在现代化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农林结合这种农业经营模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从农林结合的角度来看,其是通过人工复合形成的群落,主要分为空间排列结构和时间顺序结构,具有物种多样、结构复杂的特点,同时也是依据物种成分、空间结构的变化,实现对农林结合结构形式的划分,实现对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首先,从空间排列结构分析来看,其是通过对农林结合的空间分布进行设计,对物种进行合理的搭配。而这个任务是通过水平结构与垂直结构来实现的,前者是指生物地平面布局,后者是指物种层次性。其次,从时间顺序结构来看,其依据的是季节变化和不同物种生长阶段的变化,所以该种经营结构受气候与物种生产特点的影响比较大。
在农林结合经营模式中,唯有掌握物种组合设计原则,才能够对物种进行合理的组合设计,实现资源利用率的提升,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从生物物种的影响因素来看,生态幅度、抗逆能力对其影响非常大,因此在物种组合设计的过程中则需要遵守因地制宜原则。在农作物种类的选择来看,则需要选择适应性强、耐阴性高的农作物品种,尽可能选择短杆直立的农作物类型。从树种的选择来看,需要选择树冠窄、干通直、树叶稀疏、同级落叶、春季放叶晚、根系分布深、生长快、适应性强的树种。而对于种群的组合,则需要尽量将慢生与速生、深根与浅根、喜光和耐阴、有根瘤和与根瘤的树种与农作物组合到一起,实现树种与农作物种类的互利共生,减少病虫害的发生,提升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
首先,在经济效益方面,通过农林结合实现了一地多用、一年多收,同单一的农作物种植相比,在数量与品种上都占有一定的优势。在造林初期种植农作物,对林地空间、气候、土壤等资源进行充分地利用,则可以获得近期效益。同时,在林地耕种农作物还改善了幼树的生长环境,提升了苗木的成活率。其次,在生态效益方面,尤其是农林结合可以形成特殊的生态环境,改善农田小气候。例如,杉木与玉米的间作,整个农田的湿度提升了3.5%。同时,实现农林结合经营,可以降低地表径流对土壤的侵蚀,有效地减少了水土流失,这对于农作物的生长十分的有利。最后,在社会效益方面,通过农林结合经营模式,可以实现多种产品输出,有效地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求。同时还能够对剩余劳动力进行充分地利用,既能够带来短期收入,还能够增加长期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农业产业发展也正经历着从传统封闭走向现放的过渡阶段。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农村内部金融抑制矛盾普遍尖锐,融资困难和投入不足已经成为制约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突出问题。对农民而言,土地无疑是其最重要的资产,实践中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探索虽然已有一定进展,但总体上仍存在难以破解的诸多障碍,无法在更大范围推广。正因如此,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以收益权为基础的农地抵押融资新模式,寻找一条更具现实性的破解农民融资难的有效路径,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理论上分析,一般意义上的农地抵押融资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转移对其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基础上,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按照规定将作为担保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融资形式。就实质而言,农地抵押融资是一种“用益物权”的抵押融资,是土地权利的抵押融资而非土地实物的抵押融资。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土地流转规模不断增大,农业规模经营的推进必然带来资金需求的显著增加。值得关注的是,土地流转加快和适度规模经营扩大虽然催生了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快速成长,但其大都处于发展初期,规模较小,实力不强,普遍面临投资能力不足的困扰。在此背景下,大多数新型经营主体都理所当然地把正规金融机构视为首选的融资渠道,各级政府也大力倡导金融机构必须更大力度地强化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服务。但在缺乏基本抵押物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基于资金安全的现实约束却很难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方面实现实质性进展。毫无疑问,农村内部金融需求增长而供给仍然停滞所导致的供需失衡矛盾的普遍加剧,是多种农地抵押融资模式的实践探索得以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动因。应当看到,作为常态化融资工具的土地金融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成为农业相关制度和国家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土地适度规模推动的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基于我国特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基础,不同地区以不同方式多样化地创新探索以土地资产为基础的抵押融资模式,着力改善农村内部严重的金融抑制现状,已经具备基本的实践基础和制度条件。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仍然明令限制农地的抵押融资,但近年来,由于现实需求日趋强烈,金融抑制的矛盾不断尖锐,国家在政策方面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给予了越来越多的明确支持,正是由于宏观政策层面对农地抵押融资的限制趋于松动,促成了实践中农地抵押融资多样化的制度创新。总体而言,现有农地抵押融资大体有以下三种典型模式。
“同心模式”是宁夏同心县于2006年率先探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其基本方式是在每一个行政村成立一个非盈利机构――“土地抵押协会”,由村民选举出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来管理该村土地抵押的相关事务。村民将自己所拥有的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协会人股成为会员。当入股的会员需要时,选择三户已加入协会的村民和一名协会的常务理事作为担保人,与协会和担保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转让协议。村民在完善抵押担保手续后,向信用社提出申请,由协会再与信用社签订总担保协议,信用社审查通过后与农户签订借据并放款。
同心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农户脱贫任务重,产业发展基础薄弱。其设计抵押融资额度一般为1万~2万元,年限为1年,主要满足贫困农户发展生计项目的小额资金需求。在同心县这一贫困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突破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贫困农户资金短缺、难的现实问题。同时,因农户对于土地的依赖性强,用土地作为抵押品来发展生产和摆脱贫困的模式也有效提高了农户的还款意识。然而已有的实践表明,在“同心模式”的实际运行中,由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主体仍为普通农户和贫困农户,主要解决的仍是分散的传统小农经济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并非是满足以新型经营主体为主导的现代农业发展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需求,因而,“同心模式”之下的土地抵押融资规模必然是十分有限的。一旦农户在生产经营中出现无法及时还款的违约情况,容易造成农民失地风险,对贫困农户而言,其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同心模式”虽然探索较早,也具有重要制度创新价值,但总体上适应范围有限,难以在更大区域推广和复制。
2011年,崇州市在四川省率先启动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试点,重点解决快速增长的各类新型主体发展现代农业资金不足的现实困难。崇州市在完成土地确权颁证基础上开展了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实践,其核心内容:一是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二是以市场化方式培育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负责合作社土地的生产经营管理;三是引导建立适应规模化经营的专业化服务体系,打造“一站式”的农业服务超市平台。截至2014年底,崇州市已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225个,人社土地31,1万亩,培养职业经理人1588人,职业经理人人均经营农地面积达377,4亩,基本完成具有显著区域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构过程,为规模化现代农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在此条件下,土地股份合作社和职业经理人都必然面临资金不足的困扰,崇州市由此开展了主要针对土地股份合作社和职业经理人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其基本方式是借款人主体首先向市农村发展局申请正式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借款人再持证前往农商银行完成相关抵押融资手续,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在经过农商银行核准后,提交崇州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再由崇州市农业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担保,签订协议、合同,最后由农商银行正式发放。
崇州市直接利用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融资的担保依据,重点解决新型经营主体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不仅对推进土地合理集中和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而且对多种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成长也有重要促进作用。但崇州的实践表明,由于对土地经营权的合理估价缺乏实质突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崇州模式”更大效应充分发挥。实践中,崇州对土地经营权的估价是以传统农作物的产出来衡量土地价值,并未对土地经营权实际价值进行评估;而抵押融资的额度则是根据经营权的租赁年限来确定。抵押借款的期限统一限定为2年。这样的制度设计虽然总体上有利于降低银行的风险,但同时也限制了抵押人的规模。加之银行部门认为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存在评估难、担保难、处置变现难等现实障碍,因而普遍缺乏基本的内生动力。正因如此,尽管崇州市瞄准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探索实践已经多年,但实际推进不尽理想,也未能产生更大范围制度创新的辐射扩散效应。
2009年,宁夏平罗县针对现代农业发展中难的突出矛盾,尝试以“存地证”作为质押的业务创新。其操作办法是农户或其他需要的经营主体,将土地产权证或经营权证质押银行,事实上是以“存地证”暂归银行,人以存地收益归还,直到借款人将归还完后才可收回“存地证”。从本质上分析,“平罗模式”实际运行中放贷金融机构所处置抵押物是存地收益权而不是经营权,是以存地收益或土地上的预期收益所进行的农地抵押融资的模式创新。实践证明,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模式表现出了更强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因而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了较大规模的实际推广。
2013年8月,四川省按照“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的基本模式,在全省9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试点,成为国内第一个以省为单位进行土地收益权抵押试点的省份。
2014年,武汉市大范围开展以农地收益权为基础的抵押融资试点,抵押融资规模超过6亿元。土地评估价值以土地上的农作物为主,附加大型生产基础设施价值,额以土地收益评估价值的50%~60%发放。
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土地抵押融资的早期探索大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或土地经营权抵押为主,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以农户为主要对象,难以满足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中各类新型农业主体的融资需求,而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虽然主要瞄准的是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但金融机构因面临土地经营权评估难、处置变现难等障碍而不愿主动有所作为,实际推行困难重重。正是在此背景之下,探索其适应性更强、更利于实际操作的新型农地抵押融资模式的需求也就表现得十分强烈,平罗、四川、武汉等地以收益权为基础的土地抵押融资模式由此应运而生,而且因更为现实可行表现出了明显的制度创新的比较优势,在实践中得到了更为快速的推广发展。相较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以下六个方面的比较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有效规避了现行法律障碍。现行《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明确规定农村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抵押融资,但对农村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却无法律禁令。相反,按地上收益物的抵押融资类似于应收账款担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收账款的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允许使用应收账款作为权利债权性流转收益权质押融资”。因此,现有相关法律事实上为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是避免了农民失地的风险。担心土地抵押融资会导致农民失地,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一直是一些地方政府不愿大力推进土地抵押融资的主要原因,在实践中这也的确是难以回避的潜在风险。而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尽管也可能导致农民在一定期限内失去土地收益权,但是却能保住农民的土地,农民并不会因此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可以较为有效地规避农民的失地风险。
三是对土地收益权的评估更易操作。当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评估缺乏科学合理的方法。在部分试点地区,土地附着物的价值往往占抵押评估总价值的较重,评估额远远低于土地资产的实际价值。与之相比,土地收益权的评估更加科学方便。农民在承包土地上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其产量和市场交易价格基本稳定或可预期,评估价值较接近于真实价值;有些大宗农产品交易甚至无需专业评估机构,银行借贷双方通过协商即可完成对收益权的价值评估,既简单又易操作。
四是处置变现相对更加容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而言,若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权人很难通过转让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来弥补损失,“不归还,就收回并变卖土地”的威胁对农户来说不具现实性。相反,农户还可能采用策略故意不归还,产生“道德风险”,进而使形成不良。相比而言,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的处置变现方式相对容易。债务人可收取土地农作物收益权充抵,还可通过对农作物拍卖、折价变卖等形式清偿债务,获得应收账款收益,由于收益权的处置变现流动性更强,搭建流转处置收益权的交易平台更易推行。此外,若农户无法按时归还,农民并不失去土地,而只是土地上的农作物收益被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