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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体育官方app下载中国家庭农场:不妨走“小而美”的道路

更新时间:2024-08-03 23:38:46

  中欧体育官方app下载中国家庭农场:不妨走“小而美”的道路在农业发达国家,家庭农场是同样重要的经营主体。近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中国的家庭农场应当作为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在中国家庭农场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标准,是应当追求规模化,还是小而美呢?

  从全球范围看,家庭农场是世界各国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之一,在不少国家,家庭农场本身就是农业的经营主体。

  对中国而言,由于人均耕地面积较小,中国的家庭农场发展受到了很多大制约,本应当作为主要经营主体之一的家庭农场,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不过,随着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家庭农场迎来了政策红利。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一重要文件的“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部分中,提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2013年,家庭农场作为重要的“规模经营主体”正式进入。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首次将家庭农场作为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并列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而且明确指出,要支持要扶持家庭农场发展。作为经营主体的新的重要的以极,家庭农场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家庭农场的地位后,不少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在这些标准中,土地规模是最基本的条件。

  2013年,农业部在相关调查中明确:家庭农场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二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三是以农业收入为主。四是经营规模稳定,并达到一定规模。

  国内的定义基本以农业部口径(上面提到的四个条件)为蓝本,且基本大同小异。但这样的界定方式也存在以下问题。

  对于家庭农场的定义,国内有不少学者基本上直接接受了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界定,并高度重视农场规模的作用。不过,片面注重规模,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家庭农场的本质特征,不是经营规模(更不是土地或耕地规模),而是家庭经营。

  相比中国强调规模,美国从未将“规模”尤其是土地规模作为家庭农场的基本要件。亨利?德拉在《农业经济》专著中开始正式使用“家庭农场”这一术语,1944年美国农业部首次将家庭农场界定为“经营者要把全部时间用于农场工作,家庭成员也要帮助他工作,不得从农场外部雇佣数量过多的人手,能够为满足生活需要而生产的农场”。20世纪50年代以后,美国大多数农业经济学者都把家庭农场界定为独立经营并且主要依靠家庭的劳动和管理的单位。至于农场的规模和收入水平,是否以农为主,多数学者都不予考虑。

  我们认为,家庭农场不应当以规模作为评判标准。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农业生产单位。没必要设置过多的限定条件,否则在现实执行中极易出现种种异化。基于经营规模尤其是土地或耕地规模对家庭农场的资格进行限定,对中小农业经营主体不公平。

  在农业发达国家,规模通常不是评判家庭农场的主要指标,但是考虑到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农业与农场的现实竞争力,规模又是一个绕不开的因素。这或许也是农业部将经营土地超过100亩的“大”农场认定为“家庭农场”的重要背景。

  对农户而言,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并不单单只是为了降低单位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或是增加农产品产量,降低成本、增加农产品产量只是增加收益的一种手段而已,增加经营的收益才是最终目的。从长远看,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农民而言,农民增收都要比产量更重要中欧体育登陆入口。实际上,把成规模的农场看作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道路,这是忽略了中国农业“小而精”的基本逻辑。

  相比欧美发达国家,日本农情与中国更加相似。2004年的农场平均规模为1.6公顷,相比之下,欧洲的农场平均规模是日本的20到45倍,美国的农场平均规模则是日本的125倍。由于我国农户的户均土地规模尚不及日本的一半,因此,即便是户均土地规模成倍甚至十倍增长,以户均土地衡量中国农户规模仍然是非常小的规模,仍然无法在土地密集型农业领域与人少地多的欧美国家进行竞争。实际上,即便是家庭农场已非常成熟的美国,总体来看,其绝大多数家庭农场的收入仍主要来源于农场外收入,目前来看,中国的家庭农场甚至都很难达到美国的“中小型”家庭农场的规模。规模不应该成为衡量中国家庭农场的重要指标,中国家庭农场完全能通过农场外收入(所谓“兼业化”)维持生存并实现发展。这也为我国的家庭农场指明了重要的发展方向。

  土地只是农业的投入之一,资本、劳动和企业家才能在农业中的重要性同样不可低估,有时甚至更重要。因此,从中国的国情、农情出发,必须放宽视野看待农业或农场的经营规模。当前,我国很多地区比较成功的农业发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张晓山(2006)所概括的内涵式、集约式的规模经营:每家每户的土地经营面积基本上没有多少增长,但单位土地上的增加值却出现数倍的增长——从粮棉油糖等低附加值产品调整为水果等园艺作物为代表的高附加值产品

  片面强调家庭农场的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家庭农场的本质。基于农场规模尤其是土地规模对家庭农场进行直接补贴往往效率不高,经常是“感恩充分,激励不足”。

  家庭农场的本质只有一个,即家庭经营,因此,在家庭农场中,劳动力必须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不是说不能雇工,而是说雇工数量不应超过家庭劳动的数量。无论是以美、加、澳为代表的大规模家庭农场,还是以法、德为代表的中小型家庭农场,亦或是以日、韩、中国为代表的小型家庭农场,不分过去和现在,都有以下特征: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独立决策,自己承担经济责任;农场主既是劳动者又是经营者和管理者;农场的劳动和管理主要依靠农场主及其家属,雇工劳动只是作为补充。

  关于农业的规模经济特征。强调家庭农场应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尤其是土地规模,背后的逻辑似乎是农业具有比较明显的规模经济,即农场的农地规模越大,就越有竞争力。但是,以上逻辑缺乏坚实的经验证据。恰恰相反,越来越多针对中国农业的经验证据表明,增加农地经营规模并不必然提升其竞争力。

  关于小微家庭农场的组织化。小规模农户在农业中长期占主导地位的状况将在我国长期存在,小规模农户基础上的小微家庭农场将是中国家庭农场的主流形态。这种小微家庭农场的发展,必须走组织化的道路。

  在很多国家证明有效的订单农业(合同农业)在国内却遭遇水土不服的窘境,农民合作社在国内也发育受阻,结合中国国情农情探索中国特色的小微家庭农场组织化道路,将是今后中国家庭农场的重要出路。

  中国不太可能走欧美式的合作社道路,原因不在于所谓国民性或国民心理特征,而在于超小规模的农户无法克服过多的合作社成员之间交易成本过高和市场势力过小这两个基本难题,最终导致小规模农户之间“不合作”反而比“合作”更划算。在交易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中国及东亚地区的家庭农场不可能走西方式的已被证明成功的合作社范式。韩、日和中国地区的半官方化的农民组织(韩日叫农协、中国地区叫农会)是人多地少的东亚地区小规模农户组织化的重要探索,中国地区的产销班是小规模农户自发组织化的重要探索。中国的小微家庭农场还需要合作社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如基于小规模农户间自发的以非正式合作为特色的组织化模式,就是其中的重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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