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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05 04:19:20
关于家庭农场经营发展模式的探讨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已有一段时间,虽没有形成全国规模,但各地也探索出一些经营模式,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目前这种经营模式在我国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模式。该模式操作起来较为简单,且农户在经营管理方面有较强的自主性。然而,源自文库庭农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技术等都是由农户自主提供,因此这种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经常面临着资金短缺、生产技术低下、与市场脱节及农户承担较大风险等诸多问题,是一种较为初级的经营模式。
此外,从利益分配角度考虑,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可以采取双向持股的形式进行合作。之所以采取双向持股,一方面是力图使家庭农场的经营成果与企业利益联系起来,防止企业为获得高利润而损害家庭农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家庭农场持有企业的一部分股票,因此能参与企业经营成果的分享,这样家庭农场经营不仅能直接获取农产品生产的效益,而且还能分享到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这极大地拓宽了家庭农场经营收入的来源,能促进农户收入的提升。家庭农场经营共生模式其实强调的是一对多的合作模式,即将多个家庭农场在政府项目的引领下聚合在一起,共同联合经营,这样能获得单个家庭农场无法收获的规模效益以及品牌效应。
摘要家庭农场作为一种现代农业微观组织形式,在我国已发展了较长一段时间,且已形成几种常见的模式。该文在对我国目前家庭农场发展的几种模式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农业制度及家庭农场经营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在共生理论的指导下,提出合作共生模式是适合我国家庭农场目前经营的一种较好的模式。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细碎化问题严重,土地集中较为困难,加上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我国家庭农场走土地密集的大规模化农业道路是行不通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学者提出适度规模家庭农场才是我国农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但是要在适度规模下获得大规模经济效应,创新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是必然选择。基于上述背景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选择合作共生模式,把分散的家庭农场联结起来,通过合作实现家庭农场集群与工商资本的结合,从而实现农业的区域产业化经营,这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家庭农场发展模式。
家庭农场经营合作共生系统中的共生单元主要由家庭农场中欧体育官方网站、龙头企业及地方政府组成,各个共生单元在市场的主导下以及政策的推动下进行能量交换,进行资源要素的高效配置。家庭农场经营者拥有的土地、劳动力、农业技术等要素与工商企业拥有的资金、管理等要素以及地方政府拥有的资金与项目优势融合在一起,就能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在共生合作模式下,各共生单元之间的要素流动都是双向的,从而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土地适度规模化为基础,以企业化方式进行农业集约化生产、商品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家庭经营是家庭农场的主体,但这又与传统农业中的家庭经营不同。家庭农场中的家庭经营是以企业化、集约化、商品化方式进行的社会化生产,而不是传统农业中的小农生产方式。社会化生产客观要求家庭农场形成一定的适度规模。因此,带有社会化生产方式的家庭经营是家庭农场的本质内涵,而土地的适度规模是家庭农场的外在表现。
家庭农场经营适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农业是以有生命的动植物为劳动对象,通过人的劳动作用其上,以取得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农业生产的显著特点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农业劳动对象的生物特性使农业生产在时间上有明显的季节性,在空间上有明显的区域性。农业劳动对象的自然生长特征使农业生产客观存在着季节性的忙闲,农忙时需要大量的劳动要素投入,而农闲时又不需要太多的劳动投入。因此,农业生产不像工业那样适合统一将劳动要素聚集在一起,长期稳定地进行分工协作生产,更适合根据忙闲有致的季节性变化灵活调整生产要素的投入。家庭经营可以灵活地适应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变化,因为家庭成员利益一致,农忙时全家共同劳作,甚至可以临时聘请雇工,农闲时家庭成员还可从事经营活动。
“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模式是一种以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将农业生产类型相同或相近的家庭农场集中在一起组成利益共同体,它通过市场信息资源共享、农业生产资料的统一购买和使用,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阶段,为家庭农场提供包括资金、技术、生产资料、经销渠道等多种的社会化服务。在这种模式下要求合作社具有较强的实力和完整的组织体系。但由于受制于资金、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约束,大部分专业合作社也只能提供一些简单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系还很不完善,难以带领家庭农场走向现代农业的发展道路。
这种模式一般是以龙头企业为核心,通过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方式带动家庭农场发展。而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的合作实质上是“订单模式”的合作,家庭农场经营者在这种合作模式下的谈判能力较弱,企业为牟取较大利润而不惜损害农户的利益,农民往往沦为龙头企业的农业雇佣工人。三农学者黄宗智指出,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民人口庞大、人地比例悬殊较大的国家,如果将大部分的农民变为纯粹的农业雇佣工人,为农业企业劳动,那么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且使农民原本薄弱的福利再次受到损失。因此,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进行简单合作的模式也不是一种适合我国农业、农民长期发展的模式。